【杜耀明評論】「國歌法」開張,先拿聶德權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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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訂立「國歌法」(即《國歌條例(草案)》),目的確是維護國家的尊嚴的話,首先便應該拿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來祭旗。

原因很簡單,因為「國歌法」的出現是對國歌對國家的極大羞辱。特區政府稍有常識的話,怎會不明白,尊敬和愛戴都發自內心,迫也迫不來。如今強推「國歌法」,就是用強迫手段,要求大家表現得恭恭敬敬,否則刑法伺候。這樣做,國歌亦頓時變質,它本來是國家的象徵,有助提高人民的團結和歸屬感,現在卻成了人見人怕的法律陷阱,大大貶損了國歌的性質和價值,負責草擬法案的聶德權,不正是國歌法要追究到底的典型罪犯嗎?

表面看,聶德權以法律保護黨國的體面,但把「國歌法」變成整人工具的話,則令人不僅討厭該法例,更討厭這國歌。根據有關條文,任何人有意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篡改歌詞或曲譜,又或者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均屬犯罪。不過,聶德權沒有說明如何認定犯罪意圖(何謂侮辱),也拒絕回應哪些是犯罪行為,使法律的限制隱晦不明,留給執法者頗大的起訴空間,牴觸法治的根本要求。

同時,他毫不隱瞞,表明他日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他們對國歌的行為表現,將是判斷他們宣誓是否有效的考慮,但又不說具體情况。可見,「國歌法」是當局手中又一件秘密武器,有需要時便大派用場,把當選人掃出立法會之外。當國歌成為政治殺手鐧,用來驅除異己,國歌便淪為當權派宣示威權的政治圖騰,但對被壓迫者來說,卻是不義的壓迫工具,它超乎政治黨派的應有光環和尊重,也給當權者所誤用而徹底玷污。

政府說立法是為了保護國歌,但聶德權若認真的話,不該捨本逐末,立法下令群眾噤聲,而是追究一下群眾對國歌不滿的因由,如大量球迷何以用噓聲四起回應莊嚴國歌,才能正本清源,化解中港矛盾,讓人對黨國敬重有加,才算盡責保護國歌。

否則但求以法服人,也等於變相承認,在香港不少人眼中,國歌成了洩憤對象,以表達對北京的不滿,並已到了不可救藥的地步,因此當局才出此下策,企圖以刑罰的棒子來恐嚇群眾,換取表面的恭敬。不過,嚴刑峻法或能阻擋群眾公開表達不滿,卻只會增加他們與北京的隔閡,而國歌更成眾矢之的,面對更大的風險,因為深深不忿的洩憤者又怎會輕易放棄,他們只會躲在先進資訊科技後面,以安全方法羞辱國歌。

由上可見,聶德權罪犯三條,包括貶損國歌的價值丶保護國歌不力丶玷污其崇高地位。他其身不正,反而煞有介事,以含義不清的法規限制市民的表達自由,可謂監守自盗丶賊喊捉賊的醜陋示範。

他當然可以辯解如下。「國歌法」含糊不凊是套用大陸法律觀念所致,他只是為保政治正確而全套照搬。「一國兩制」逐步衰敗,高度自治日漸萎縮,由收緊言論自由,叫停民主發展,內地人員越境執法,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以至投入千億元計金額興建接連大陸的大白象工程,大陸資金炒熱樓市,北京主宰大陸人民入境香港的政策,大陸人與港人爭逐資源等等,完全不由特區政府決定,根本無計可施,因此只求加強控制群眾行為,不能奢望化解中港矛盾。至於淪為政治工具,只是順著現行要求加碼,確保宣誓者真心效忠《基本法》,因此關鍵不在「國歌法」。

不過,暫且無須討論這些辯護理由是否成立,因為即使是合情合理,也於事無補,因為根據《國歌條例(草案)》,不設辯護理由,只要有意圖及公開以任何方式貶損國歌,破壞其尊嚴,即屬違法。看來聶德權為顯示法律公平公正,應該犧牲小我,將自己繩之於法,以維護國歌的尊嚴。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