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憲制討論言不及義 政治博弈沒完沒了

2021.01.28
【杜耀明評論】憲制討論言不及義 政治博弈沒完沒了
粵語組製圖

香港前行政長官梁振英近日頻頻主催行政長官改為協商產生,固然是查無實據,想入非非,不過特首林鄭月娥以至其他親北京政客的反駁,大多是不盡不實,可謂五十步笑百步,雙方混戰一場,言不及義,正是當下香港政治風貌的寫照。

梁振英的說法只是斷章取義。他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指行政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第二款指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按特區實際情況而決定,因此推斷北京可因應香港眼下的實際情況,選擇以協商方法定出行政長官人選。不過,他似乎沒有留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講明,選舉方法是循序漸進,最終目標是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換言之,協商與普選背道而馳,正抵觸《基本法》的原則。

他對第三款的規定同樣視而不見。該規定訂明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而附件一第七條寫明,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作修改,需先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再由行政長官同意,最後經人大常委會批准。也就是說,即使行政長官改由協商產生,也須完成這三部曲的要求,訂出誰有權協商又怎樣得出結果,不能說改就改。

除了違反《基本法》,林鄭之流更強調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比協商更有認受性、社會效益及符合歷史發展。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向社會交代施政方向,意思是以溝通和承諾取信於民,方便日後施政。不過,林鄭競選時不是承諾若被市民唾棄,將會鞠躬下台嗎?但如今仍有近七成人(69%)反對她任特首,她卻食言賴死不走,繼續取辱於民,又是甚麼社會效益?

林鄭所說的歷史發展其實是過氣的事實,只有過去,沒有將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一屆由四百人組成,五年後改為八百人,再十年後增至一千二百人,之後八年毫無寸進。無疑,人大常委2014年也曾提出普選,但需要先由提名委員會選出兩、三名候選人,再交香港人投票,而提名委員會正是由一千二百人的那個小圈子變身而成,當然有把握交出北京樂意見到的候選人名單。可見所謂歷史發展不是必然,即使《基本法》有言在先,沒有北京首肯,便行人止步了。

所謂認受性,就更是莫名其妙。林鄭的民望不必說了,其實由董建華開始,再到曾蔭權、梁振英,哪位特首都沒能量推動雙普選,他們連房屋供求甚至取消強積金對沖解僱賠償也解決不了,貧富懸殊卻變本加厲。所以不單單因為小圈子產生的特首是近乎協商的產物,因此欠缺認受性,而是這個小圈子選出來的行政長官,連改善民生也亦力有不逮,這麼一個小圈子的產物還有甚麼認受性可言?

可見認受性、社會效益、歷史發展等等,都近乎虛假陳述,跟梁振英的斷章取義,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分別。很不幸,梁振英雖然言不成理,卻是把握形勢,也看中利害所在。眼下的香港,北京正全面整頓,在《港區國安法》下,加強管控政治以至意識形態領域,更有消息傳出,中央有意改變制度,包括立法會及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以削弱民主派的影響力,因此順水推舟,主張以協商產生特首,加強操控安全系數,不啻是看風駛巾里,投其所好。

再者,梁振英的獻議似乎受限於《基本法》,但人大常委會就是法律,由高鐵一地兩檢到取消議員資格、決定議員任期、訂立《港區國安法》等等,只要符合政治需要,釋法也好,議決也好,甚至立法都好,都可以一一化為現實,所以選舉變協商,並無技術困難。

無疑,特首的產生辦法何去何從,取決於北京的政治盤算,究竟是注重從保持港人信心、維護國際聲譽、承擔特區施政責任、全面管控香港之間取得平衡,還是不用顧全大局,倒向管控至上這邊。不過,在北京的大棋盤下,當政治掛帥成風,憲制辯論不難變成各出其謀,有的圍內協商有把握但小圈子選舉無勝算,有的小圈子選舉寄以厚望但協商欠缺人脈,因此各自吹奏不同的政治調子,為自己的小棋盤打算,而香港走向永無寧日,又增添新變數。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