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王振民原來是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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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失覺了,新任的中央駐香港聯絡辦事處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原來該懂得法律,而且更是前清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法律界的菁英,理該掌握事實,熟悉律法,但王振民似乎兩者都不符公眾的期望。

他說,很高興李波回港,重過原來的生活,卻彷彿不知道李波回港一天不到,便匆匆由專車送回內地,更不要說他可以在香港過原來的生活,繼續出版禁書了。

面對港獨言論,王振民強調又強調"香港幾千年來歷朝歷代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他若說不應該分割,倒容易理解,因為這是個應該與否的問題,也表達了民族主義的主張,有人不同意,但也得承認這是北京的政策。但若說是"不可分割",卻不符合事實。遠的不說,由南京條約到一九九七,香港經歷了一百五十五年的英國殖民管治,港島首先割讓了,然後是九龍和新界。即使你是民族主義者也得承認,香港是由中國分割出來的地方,也因此一定要討回香港。怎麼會是"不可分割"的呢?再說簡單點,香港若不是已割讓的地方,一九九七年回歸中國一事難道是子虛烏有的嗎?

事實弄不清楚,也許是一時糊塗,但王部長對香港法律的一知半解,卻有點匪夷所思。他說港獨言論若是茶餘飯後說說,屬於巿民的自由,但若"大範圍"討論,公開倡議港獨的話,則會觸犯"煽動罪"。這樣說,除了大小的範圍很難界定,重點也放錯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只有在"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以遂煽動者的意圖才會獲罪。若指出現有政府體制的錯誤,並慫恿港人以合法手段改變現狀,則全屬法例允許的做法。

因此,根據該法例,煽動罪或叛逆罪的重點,在於是否煽動他人以武力實現港獨。換言之,就算港獨倡議者只有"小範圍"活動,但卻涉及慫恿他人武力奪取政權的言論,即屬有罪。相反,倡議者即使在"大範圍"高談闊論,大力宣揚港獨的因由,卻不鼓吹武裝鬥爭,則只屬言論範圍,受到國際人權法的保護,不是做官說了就當法律。這點我上週已經說過,這裡不贅。

另一方面,王部長又指出,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九年判了焚燒國旗者有罪,由此可見言論自由有其限制。不過,終審法院叛吳恭劭燒國旗有罪,不是如部長所說,只是怕不設限制的話,言論便會走向極端。法院當年的想法,其實是以國旗為國家及主權的像徵,讓它們超然於政治之上不受損害,是符合社會的利益。更何況,禁止焚燒國旗,並沒有制止大家以其他方式發出同樣的訊息,表達對中央政府的憤怒。

若王部長根據焚燒國旗案而斷定港獨言論一概有罪,未免是錯解終審法院的判詞,因為法院禁止燒國旗,只是禁止以某種特定形式表達不滿,卻又同時肯定大家有表達反對中央政府的權利。但若一律禁止港獨言論,就遠超於限制個別表達的形式,而直接涉及言論自由的內容審查,便完全抵觸了國際人權法有關言論自由的基本規範。

事實和法理擺在面前,就算官員認為港獨大逆不道,也就算大多數港人都不贊同港獨,北京也要沉著應對,擺事實,講道理,指出港獨有何不是,而不是以長官意志斷定港獨言論有違法紀。更難堪的是,官員雖然強詞譴責港獨言論違法,卻又束手無策,既難以提出控訴,更害怕法理不足而最後敗訴,到時反對港獨不成,反而助長了他們的氣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