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评论】处长言论应有边界 规管怎能随心所欲

2021.04.22
【杜耀明评论】处长言论应有边界 规管怎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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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处长邓炳强一口咬定壹传媒老板黎智英及其《苹果日报》罪大恶极,一次过示范三种例外情况下,言论自由不是绝对,而确是需要法律限制。

处长不点名批评黎智英控制的媒体,常以误导或炒作手法报道新闻,意图分化人心,挑起大家对香港、对国家的仇恨,又谴责《苹果》刊登学童参观警察学院玩道具手枪的照片,更把场面与「八三一太子站事件」相提并论,实属居心叵测。

为官者可以高谈阔论,却绝不是没有边界。首先,处长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只要一般人一听即知是指黎智英,而黎现在已成《国安法》的被告人,正等候审讯,处长对被告人的公开负评,或有损害公平审讯的真正风险,若法庭认定属实,藐视法庭立即罪成。若黎智英以此为由脱罪成功,那就更不堪设想了。

其次是可能惹上诽谤官非。言论可以自由,《苹果日报》被指反中反华还是爱中爱华,涉及观念和意见成分,处长所说是否合情合理,自有公论。但若指该报不停以误导或炒作手法报道新闻,甚或指报道是假新闻,则需要指控者提供事实依据,否则事实欠奉的话,而指控又有损该报的声誉,即属诽谤。

有别于藐视法庭是刑事罪,诽谤是民事诉讼,前者只要律政司决定不起诉,处长大可安然无恙,但后者由原告人追究责任,若告上法庭,官司便无法避免。上月底,中联办辖下的三联书店及一位作家,由于在其出版书籍中,毫无事实根据,指责「独立评论人协会」与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有关,令公众误会该会受「外国势力」影响,被法庭裁定诽谤并赔偿二十五万元。可见,处长若拿不出证据,趁早道歉及收回言论,寻求和解,才是上策。

奇怪是,邓处长一面胸有成竹,谴责《苹果日报》「误导」、「炒作」、「分化人心」,一面又谦卑有加,表示将尽一生精力去搜集证据,将他眼中形同罪犯的传媒机构绳之以法,亦即坦白承认至今仍欠足够证据起诉《苹果日报》,只有继续调查下去。

但还须寻找证据的话,现在便断言《苹果》诸多过失,是否太过武断?再者,处长的说话也露了口风,表示《苹果日报》正受到刑事调查。但该报究竟有否抵触《国安法》或刑事罪行条例,仍有待调查,未有结果前,竟由警务处长首先透露调查对象,做法不仅破格,会否有碍调查工作,也确实值得检讨一下。

处长的说法勇武有馀但实证不足,却反映当权者正从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办法,以对付发表强烈异见声音的媒体。官方的考虑是能否把某些报道或言论视作罪行,不再得到基本法人权规范的保障,例如报道海外反修例运动人士的想法和活动,若可以重新界定为宣扬港独或勾结外部势力,便可以《国安法》加以起诉。又或者将反政府的言论,当作煽动他人仇恨政府,再按殖民地流传下来的刑事罪行条例第九、十条入罪。不过,在《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这些做法能否奏效,实属未知之数,不能轻举妄动。否则检控失败的话,便难以再用其他罪名入罪,更且进一步认定法庭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作用。

因此不难理解,有人主张绕过现有法律,另立新法,以取缔假新闻之名审查传媒内容。眼下立法会保皇派占了大多数,政府法案怎么写都笃定通过,再交给官方委任的审查委员会执行,便大功告成。不过,何谓新闻,有新闻界的专业定义,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规范和判例可援,官方不能随心所欲。

当然,也有助纣为虐之辈,鼓吹再度运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上次是制订反蒙面法),以紧急权力铲除「危害政权」的传媒,重演六七暴动当年港英当局关闭三间左派报馆的专横做法。有此见议者对历史半晓不通,但求立竿见影,立功求荣,推荐过去殖民者镇压异见的手法卷土重来,也许从没想过,一旦历史重演,特区政府颜脸上又多了抹不掉的一道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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