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政治執法,從兩制倒後走向一國?

0:00 / 0:00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一次魯莽行為,竟然惹來警方熱情招呼,控以四罪,還要入屋搜查,突擊拘捕歸案。特區政府擺明是小事化大,甚至有重複控罪以至枉法擾民之嫌。

許智峯質疑政府行政主任一直在立法會監察其行蹤,並一手搶走對方手機,其後雖然歸還,但無論如何,也是不當做法。他大可以議員名義,以至聯同其他民主派議員與政府交涉,亦可按私隱條例追究,討回官員收錄他的個人資料,如今擅自動手動腳,不但毫無需要,更是正中下懷,給特區政府有機可乘,反戈一擊。

近兩年來,政府親疏有別,對親北京議員犯事可以熟視無睹,但民主派議員行差踏錯,便會如臨大敵。民建聯議員葛珮帆和柯創盛都有虛報學歷之嫌,政府無動於衷。其黨友周浩鼎串通前特首梁振英,任由後者以其身份對立法會調查梁振英UGL事件的工作表達意見,有抵觸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之嫌,廉署收到投訴卻未見行動,立法會也沒有調查和處分。反觀民主派四位議員當選後宣誓就職,未有照本宣科讀出誓詞即被政府司法覆核,甚至通過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確保可以取消四人的議員資格。

今次許智峯事件不外歷史重演,政府正不斷放大一個錯誤,盡力摧毁一個民主派人物。政府從不反省追蹤議員有何不妥,更選擇性執法,而且一切從嚴,甚至到了濫用檢控及調查權力的地步。

不錯,搶走官員手機,即使沒有真正襲擊對手,但只要行為有意或罔顧後果,而令對方感到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即可控以普通襲擊罪。警方若根據當天事件由口角到動手的過程,控以此罪,表面看不失事實根據,當然許智峯亦可就意圖加以抗辯,但這一切,都有待法庭判斷。

但假若把普通襲擊整個過程切成不同片段,每個片段都各控一罪,指他在一次事件四罪齊犯,未免是濫用檢控權。許與官員首先爭執,繼而動手,整個過程涉及拿走對方手中的議員「點相」紙、搶電話、把電話帶入男廁。連貫的動作令事主害怕受到武力對待,但在警方眼中,卻同時分為三個控罪的依據。

首先是搶走的「點相」紙其後發現有破爛,遂加控刑事毁壞;接着拿走電話後官員無法記錄議員行蹤,也不能通風報信,當然無從執行職務,因此許被加控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而把手提電話帶到男廁,便構成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這些控罪與普通襲擊罪的事實基礎有重疊之處,若警方無法釐清的話,便屬於重複檢控,即按照同一組事實,提出超過一項控罪,違反政府避免濫告的檢控政策。

更何況細看之下,普通襲擊以外的三項控罪都有可爭議之處。如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該涉事官員是禁毒處高級行政主任,在立法會充當追蹤議員的「狗仔隊」是否其正當職務?若官員記錄許智峯的個人資料,卻不願向他提供有關資料,又是否合法執行職務?又如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使用電腦,主要是指犯案人因此可使自己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但損失若是令該官員無法執行職務,又是否重複控罪呢?

同樣奇怪的是,警方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到許智峯的議員辦事處、地區辦事處及寓所帶走文件及電腦。其實整個爭執都在立法會大樓發生,除非警方有證據顯示許拆走了電話的晶片或零件,否則單憑現場證據和口供,已足以完成調查。如今申請搜查三個地點,是否遠遠超出調查需要?是否借搜查令之便,盡量搜集許智峯更多資料,尋找今次事件以外其他抵觸法律的線索或證據,以便日後再調查以至起訴他?

特區政府傾政權之力趁機搞垮一個人,實在有何難度,但此舉除了有礙觀瞻,更犧牲法治,削弱自己的誠信,值得嗎?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