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有人犯錯無人負責的特區官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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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服務的大學,上次選舉校董會教職員代表時,被人發現過去十多年來一直違反法律,不讓級別較低的同事投票。怯於工會的法律行動,校方終於根據法規,讓所有教學人員和同等級別的文職同事投票。不過,過千名員工的法律權利長年被剝奪,竟然沒有一個高層人員需要負責,甚至道歉也沒有半句。

很不幸,如此有人犯錯又無人負責的古怪情況,已經成為公共行政的通例。高鐵超支200億元,怎樣也說不過去,卻不用調查,更不要說有人負責。文藝活動組織負責人畢業於台灣某國立大學,康文署急急從活動場刊速速剪去"國立",以示政治正確,事後輕輕帶過,好像什麼也沒有發生。

近日屋邨含鉛食水調查報告公布後,特區政府的反應,可說把不負責任的施政文化,發揮得淋漓盡致。報告清楚指出,11個公共屋邨的食水供應,含鉛量超過國際標準,原因是水管接駁的焊料含鉛,而涉及的水務署、房委會、建築商、分判商、水喉匠,都各有責任。報告雖然沒有建議政府應該如何追討責任,但個別部門以至負責人顯然難辭其咎。

不過,在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領導下,幾個部門首長向公眾公開道歉,但卻沒有任何官員要負上責任。林鄭月娥的解釋,實在發人深省。在她看來,事件是集體失職,看不到哪個官員需要負上個人責任,因為沒有人有法不依、明知故犯或者濫用職權。

無疑,官員有法不依、明知故犯、濫用職權當然是失職之輩,需要人頭落地,但沒有這些失職原因,便等於無辜,而不需要承擔責任嗎?法律上,一個人有些事應該做卻沒有做而損害了其他人,不計是否明知故犯,都屬於疏忽。簡單如父母讓子女獨留家中而生意外,不是一句不是明知故犯可以洗脫責任。又如醫生或律師,應遵守的專業程序沒有遵守,損害他人利益,即使與濫用職權無關,卻屬於專業疏忽,責任難逃。以此觀之,房屋署長應該監察焊料而沒有做好,水務署長應該保障食水安全又辦不到,令三萬人長期飲用不合標準的食水,其中165人的血液含鉛量更超過標準。難道他們不是專業疏忽,而不用負上個人責任?

林鄭月娥把個人責任的門檻提到犯法的級別,當然能夠大大降低官員負責的機會。另一方面,集體失職的結果,應是集體的每名成員人人有份,一齊負責,而不是集體失職所以集體負責,個人責任可以消失。鉛水事件中,水務署署長沒有做好驗水工作,變相隱藏問題,而房屋署長到事件爆發後才如夢初醒,方知焊料出了問題,加上承建商對下面分判商監管不力,結果鑄成大錯。可見每方面的過失都有不同卻又非常清楚,因此幾方面的負責人都難辭其咎。政府絕不能說,因為幾方面都有份參與而導致責任不清,無法追究個人。這些官場歪理只是用來自欺欺人,待調查委員會高高舉起問題之後,便把官員的責任輕輕放低。

四年前,特首梁振英上台,不少人對林鄭月娥寄以厚望,相信她的政務官資歷可以化淡一下黨員治港的政治色彩。四年下來,林鄭月娥在政改方面虛張聲勢,大吹有商有量,實際上卻是無商無量,已經失盡信譽,今次鉛水事件,又來集體負責無需個人負責的一番怪論,只求官場護短,不講邏輯常理、不顧政治道德。林鄭月娥所謂的官到無求,原來就只剩下這副德性,實在料想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