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旺角騷亂參與者近日先後被法庭處以重罰,其中梁天琦判囚六年,是不折不扣的嚴刑峻法,但令人憂慮的更是,不知不覺之間,香港正走向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合作,一味以懲罰手段而不是溝通和解,去處理社會衝突。
法律的嚴苛無度,正如末代港督彭定康指出,是今次法庭重判的原因。現行《公安條例》規定,只要參與非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可處監禁十年。具體的意思是,只要三個或以上的人,作出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只要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非法集結等等,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便可判暴動罪成。
明顯不過,所謂「威嚇、侮辱、挑撥行為」,包含廣闊,無須使用武力,而「使人害怕自己受損」亦有欠明確,不一定是指生命安全,其入罪門檻遠低於英國《公安法》的同樣控罪。根據該法例,要有十二個或更多人聚集,使用或恐嚇使用武力達致某共同目標,而他們的行動使一般在場人士都憂慮自己的人身安全,才能以暴動入罪。反觀香港,一些人在街頭鬧事,沒有什麼共同目的,也許是宣洩對政府不滿的一場騷亂,卻可以通過寬闊的「暴動」含義,定以重罪,再判處重刑。
較諸1966年由天星小輪加價引發的九龍騷動,旺角騷亂只是一場警民衝突,事件起因是食環署人員與街邊熟食小販爭執,再演變成警察與在場人士的衝突。但特區政府借法律的寬鬆定義,把騷亂升格為暴動。再相比於六七年暴動更是小巫見大巫。當年的暴動是以武裝鬥爭,意圖推翻港英政府,陽謀雖然失敗,但為香港帶來史無前例的社會動亂,導致51人死,800多人受傷。儘管如此,除個別因謀殺或放置炸彈傷人,參與暴動者一般判刑都在兩年以下,反觀旺角騷亂參與者,一般都監禁三年以上,最高者更判囚七年。
可以說,刑罰之重超出合理期望,抵觸法治的根本原則。當參加有組織顛覆政府的暴動者只須坐牢兩年,旺角騷動者難道會期望得到更重的刑罰嗎?去年上訴庭審訊三位學生領袖衝入「公民廣場」一案時,提出以嚴刑對付刻意以身試法、挑戰法紀的市民,其後更得到終審法院的認定。
不過,終審法院亦鄭重聲明,法院可以提出新的判刑觀念,卻不能有追溯權,即不可用於新標準提出前已經發生的案件。因此,今次高等法院比過往嚴厲得多的判刑,以起阻嚇作用,本身並無不可,但不能馬上實施,否則便有違合理期望。
其實今次判刑重,除了是量刑起點高,由七年監禁起計,也由於法官不接納幾位被告以犯案動機及個人身份作為求情理由。無疑,即使有善良動機,但行動抵觸刑法,絕不能以此為辯護理由而洗脫罪名,也不能因你年少無知、欠缺社會經驗而逃離法網。不過,個別被告的犯案動機和個人境況,一般都是量刑輕重的考慮因素。
梁天琦若是出於公義之心,為街邊熟食小販抱打不平,儘管手法不當,行動輕率,更誤信直接衝突有助解決問題,但總跟謀取私利而犯法有別。否則的話,黑社會若因收取保護費而維護小販,因而跟警方衝突,法官量刑又是否可以不作區别,忽略動機,一律給予相同的懲罰?同樣,法官若不考慮犯案人身份,豈非說同一罪行,不分初出茅廬的大學生與識途老馬的從政者,都該有同等的懲罰?這是公平還是不公平?
法官若說政治信念不分黃藍紅黑,都不是量刑考慮,相信無人異議。但若謝絕考慮當事人行為的政治動機,只懂搬出幾個與旺角騷亂並不類似的英國案例來作判刑參考,而當中大部分暴動參與者涉及的暴力成分都比梁天琦高,但刑罰卻又比他輕,令人不明所以,更無法看到梁天琦六年監禁的法理何在。
若無合理解釋,法庭被人質疑不知所謂,引喻失義,並以政治中立之名,加重刑罰以配合威權年代,也就咎由自取,與人無尤了。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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