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電檢新指引衝擊電影行業秩序

2021.06.17
【杜耀明評論】電檢新指引衝擊電影行業秩序
粵語組製圖

特區當局修訂電影檢查員指引,加入國家安全準則,立即刊憲上馬,刻不容緩。

過往政府都會先諮詢業界才定案,確保新例可以暢順運作,但今次修訂電影界事前全不知情,立法會文化界代表也蒙在鼓裡,電影界即使按下表達自由問題不談,投資者和製作人也煩惱不堪。因為新審查指引涉及國家安全,觀念欠缺說明,但牴觸的話,又後果嚴重。

例如新指引規定,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如何描繪「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又如何刻劃「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然後再按電檢條例,決定是否禁映。問題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紅線不明確,已令業界頭痛,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範圍更加擴大,創作空間就更少。為免白費金錢和心血,他們得跟當局摸摸底,認清實際含義和規範,但政府立例快速卻解釋困難,電影要拍下去真是談何容易。

今趟修例來如疾風,據說是有法可依,讓特區政府盡顯有權用盡的霸氣。政府新聞處表示,當局按照《電影檢查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即商務及經濟局長可不時「擬備與本條例不相矛盾的檢查員指引,就檢查員根據電檢條例行使職能時採取的方式提出建議,並將該指引在憲報公布」。言下之意,政府做足法律的要求,可以一步到位,而無須事前諮詢,事後解釋了。

不過,當局不可大安旨意,因為香港仍然有人對法治深信不疑,認真追究政府此舉是否違法。不錯,人權法容許政府在國家安全和表達自由之間尋求平衡,但必須以法律規定兩者的界線,因此關鍵在於檢查員指引涉及國安那部分,可否通過刊憲形式,一舉成為香港法律,以規管電影內容。

仔細看,電檢條例雖然授權商經局長擬備審查指引,但目的很清楚,只限於檢查員執行電檢條例時使用,而條例有關內容審查的標準只有兩項(見該法例第十(二)條),一是涉及不雅或令人厭惡的語言、殘暴、罪惡、恐怖、色情等等場面,二是涉及歧視,即對某類公眾人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民族來源、性別、國籍等,加以污衊或侮辱。換言之,新指引所謂有助於審查員的電檢工作,也該限於此兩項,倘要加上國安考慮,當然可以,但需要修改電檢條例,在第十條第二項加料。

當局不修改法律,加入定義清晰的國安內容,只單憑原有法例所載的內容審查標準,便可引申到涉及國安的影片,未免令人摸不着頭腦。現行法律只規管猥褻不雅和歧視侮辱的內容,但新指引下,檢查員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考慮,認定整部電影有所抵觸此兩項準則,即可禁影。問題是,這兩項準則早已成規,不必通過新指引也能應用於某些國安場面,反而以猥褻和歧視界定何謂國安,未免以偏概全。言下之意,影片只要不猥褻、不帶歧視、不令人厭惡,也不鼓勵暴力和犯罪,即可通過審查。

另一方面,新指引的規限又超過現行法例的權限。例如新指引包括規管紀錄片的要求,檢查員如認為影片有任何偏頗、未經核實或有誤導的敘述或評論,都在規管之列,但究竟規管的法律源自電檢條例哪個章節,又有否違反言論自由的原則,新指引都沒有說明。

新指引又規定,檢查員負有國家安全任務,他們須考慮影片公映會否削弱觀眾的國家安全意識,扭曲何謂合法的觀念,或者變得不太遵守法紀,因而導致或鼓勵觀眾干犯《國安法》。這一切看來都是政治正確,但是否符合電檢條例的立法原意,並不包括國家安全,同時缺乏明確仔細的指引下,又是否適合由電檢人員擔任國安審查,都值得商榷。

眼下特區班子視國安為頭等任務,因為他們相信解決國安隱患有助恢復社會秩序,但一步到位的審查新指引,行事倉卒,正反其道而行,壓縮表達自由之餘,更急速損毀行之有效的行業秩序,令疫情下掙扎求存的香港電影業百上加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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