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中港差異在於法治質素高低,不在於大陸法和普通法
2020.06.18
北京一面搞「大躍進」,由人大常委替香港立《國家安全法》,又一面製造煙幕,由中港官員宣稱兩地刑事司法制度類同,即使法律制度有異,大家均遵守無罪假定丶無追溯期等刑法原則,因此香港人不必擔心。
不過,中港法律的制度差異,不在於中國行大陸法,而香港行普通法,而是法治程度高下立見,按照「全球公義計劃法治指數二零二零」的排名榜,香港全球排第十六名,中國則排第八十八名。後者在「基本權利」丶「政府權力所受約束」兩項,更名列全球倒數第三和第六。
換言之,根本問題不是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差異,而是中國並非法治之邦,這從幾個方面可以輕易見到。首先是政治掛帥,以言入罪。例如「顛覆國家政權罪」,維權律師王全璋便曾經因此判監四年半,而其涉罪行為,按北京的指控,不外是為海外機構提供中國人權狀況丶發起示威活動丶替「邪教」組織辯護而抹黑政府等,完全沒有暴力成份,目的也不是推翻政權。至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入罪門檻更低,如另一維權律師江天勇罪成的原因,是由於他在網上批評政府,又聲援多名維權者。
大陸當局的執法和查案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對被捕人士絕不手軟,是另一法治重災區。例如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大抓捕維權律師及維權人士,超過三百被捕者當中,大多受到長期覊押、長期跟外界隔絕丶刑訊逼供、不人道對待丶不能見律師也不能自聘律師丶秘密審訊丶刑期不斷後延等等惡待,在在違反國際人權條約,也抵觸了北京有份簽署的《禁止酷刑公約》。
究其因,是在維護國家安全之名義下,中國法律(如《國家安全法》)授權執法部門大量調查權力,限制資訊公開,也限制受調查者保護自己的權利。若當局認定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即可長期拘禁疑犯,不得自聘律師,不可告知家人,以至審訊也只會秘密進行。
《中國憲法》講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條),也「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七條),理該可保障受查者的應有權利。奈何《中國憲法》雖然是根本大法,但實際上只為政權提供法律基礎,制訂法律,從而授予執政所需權力,卻不讓國民運用來司法覆核執法者是否越權,以保障人權,維護法治。因此,《中國憲法》特別在保障人民權利部份,由於不能「司法化」,正長期處於北京大學憲法教授張千帆所指的「休眠」狀態。
追深一步看,憲法處於「休眠」狀態,是由於權力高度集中,只有憲法沒有憲政,公民無法通過憲法制約政府的權力,以至保障人民的權利。一黨專政下,執政機關固然由中共主宰,立法機關同樣聽命於黨委,黨也就擁有所有法律的最後解釋權。黨要怎樣解釋《憲法》和法律,就通過全國人大常委去傳達,因此即使可以按照《憲法》去覆核政府的決定和作為,但條文的解釋權卻操於政府手上,司法覆核還有何意思?
加上審案的法院同樣由黨控制,司法覆核更顯得多此一舉。從權力架構看,目前大陸的司法機關由所屬地方的黨委員會領導,黨委會可直接發號司令,也可由轄下政法委書記下達命令,而轄區內法院院長通常由政法委書記出任。再從運作看,法律解釋需要緊跟全國人大常委的說法,根據的先例,亦需要依循法院的黨領導所選定的案例。跟政府打官司要勝訴,恐怕是天方夜談。
《國安法》由上月底全國人大決議立法至今,未有透露半隻字的內容,避免大家抓住紕漏之處不放,讓當權者全力推銷立法,卻無須解答具體質疑。儘管機關算盡,但當沒有內容可供討論,只懂宣傳國家安全是一國一制,大家自然聚焦於大陸法制的諸多毛病,從以言入罪的法律觀念丶踐踏人權的執法手段再到政府操控的法律解釋丶無從監察的公權力,在在都表露中國法治的不堪。單憑信譽破產的特首林鄭月娥之流痛罵批評者「妖魔化」《國安法》,只能替露出赤裸權力的政權體穿上無人見到的新衣。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