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國安法》法力無邊 《基本法》走向邊緣


2020.07.02
com0702-web 【杜耀明評論】《國安法》法力無邊 《基本法》走向邊緣

《港版國安法》橫空出世,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卻可凌駕《基本法》之上,使香港的法制和人權保障頓時掉進陌生的世界。

《國安法》令人訝異之處,除了隱秘立法,實施時才公布條文,更在於行政機關握有不受制約的權力。同刑事案件相比,行政機關在執法丶宣傳、檢控丶司法等方面,都有更大公權力。制度上,除了特區當局創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又在警務處成立國家安全部門,法律亦規定由北京在港設置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而前兩者的開支及人手編制,由行政長官批核即可,無須立法會審批。

職責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還涉及「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這些工作涉及甚麼並不明確,會否影響辦學自主丶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亦欠制度約束,因為該委員會的工作,有異於其他公共機構,信息不予公開,其決定(如監聽疑人)亦不容司法覆核的挑戰。

司法方面,行政長官可直接委任法官專門審理國安案件,任期一年,委任者當然可按其表現決定是否續任,而任期之內,亦可因言行不妥當而被取銷資格。同時,法院審理規則有變,一是可免除陪審員制度,二是申請保釋提高門檻,須由控方證明被告保釋期間有可能繼續犯案,而拒絕保釋,變成辯方證明被告不可能犯案,才能批准保釋。

加上在審訊過程中,某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某些證據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法庭不能自行研判,須由行政長官證明,而其證供將直接影響被告罪名是否成立(如叫「林鄭下台」是否危害國家安全丶報道特首辦向中央提交的抗疫工作報告是否洩露國家機密)。最後是釋法權,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把關。整個審訊程序,由國安法官、特首證供到法律解釋,都跟控方有關,如今可以不用迴避利益衝突,跟現行法制有天淵之別,大家又怎會不驚異呢?

《國安法》問題多端,不少輿論已經指出,這裡不贅,上面主要指出,此法是打破《基本法》的限制,授權執政者大量不受約束的權力,在原定以普通法為本的《基本法》框架之外,另設一個《國安法》框架,令香港的法制若非有平行時空,也是二元並存。

表面看,只要不掉進《國安法》框架內,避免國家安全單位的招呼,市民依舊享有普通法制度的保護,因此即使《國安法》抵觸現行香港法治制度,但若影響者不多,大多數人仍可生活如常。問題是,該法涉及的四項罪名含義廣泛,可以牽連甚大,如「分裂國家」可以不涉及武力或武力威脅(如揮動寫有「香港獨立」的旗幟、標語)、「顛覆政府」目的可以不是推翻政府(如群眾非法集會阻撓立法會通過法律)丶「恐怖活動」可以是以非法活動(如破壞交通燈)實現政治目的丶「勾結外國勢力」可以是向外國提供國家機密(如記者報道一些獨家新聞)等等。結果現時屬無罪的便跌落法網,另一些本可由《公安條例》或《刑事罪行條例》檢控的,都變成破壞國家安全的大罪人。

若可選擇以「國家安全」框架或一般框架去對付違規行為,當局自然偏向選擇前者,因為調查權力大而約束少,無須向公眾交代,而成功起訴機會又高,兼且免受獨立機構監管。加上《基本法》不能制約《國安法》,發展下去,「國家安全」框架成為管治香港的常用手法,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亦會坐大,成為統治重心。到時主政者不單針對反對者,更會密切留意同陣營的政敵,掌握他們的情報,從而消除來自內部的威脅,但亦會挑起內部矛盾,香港的政治局面亦將加添不穩定的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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