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終於開了以言入罪的先例,下令封殺香港民族黨,今後任何組織只要主張有異於《基本法》,當局便可取締,不啻是言論和結社自由的凶兆。
禁制公民權利一向為現代文明社會所不耻。公民自由不是不可以設限,但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範,否則即屬侵犯人權。表面上,特區政府為免背負臭名,也循既定規則行事,只是實際上胡亂演繹規則,一味穿鑿附會,指鹿為馬,硬把不涉暴力甚至不鼓吹暴力的港獨活動,看作罪惡化身,聲稱為免遺禍嚴重才先發制人,所以宣布民族黨為非法組織。
根據國際法,公民自由是人民權利,雖然並非絕對,但任何限制,必須有法可依,以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其他人的自由和權利等等,而規限的程度和手段,必須適可而止,不得濫用。今次對付香港民族黨,特區政府看來也是基於上述的原則考慮,只是具體應用時荒腔走板,巧取豪奪。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首先指民族黨有損國家安全,因為該黨有具體行動也有長遠計劃追求香港獨立,如宣揚理念、呼籲美國制裁中國、跟海外分離主義組聯繫等,證明他們的主張絕非政治言辭而已。但港獨組織有行動,不等於這些行動都是違法的。李家超見到民族黨有所行動,便急不及待,把活動超出言論界線等同超出合法的界線,再打蛇隨棍上,要把民族黨一棍打死,因為他們從事非法活動,也就必湏加以取締了。
奇怪的是,港獨者的言論本身沒罪,他們的行動也合法,國家安全絲毫無損。但港獨言論加上這些合法行動卻變了非法行為,這是甚麼邏輯在變魔術?
李家超接着又指民族黨有損公共安全和秩序,因為他們曾經表明會用一切手段推動港獨,不排除使用武力。雖然陳浩天早已改口,聲明只用合法途徑改變香港的憲政秩序,但李卻堅持認為,採用一切手段推動港獨的說法可能對追隨者有不良影響,如引發暴力事件破壞秩序。
李家超把焦點放在「有可能」引發暴力,卻不問可能性的高低,言下之意,可把機會微薄的和真實可能的混為一談,因此也不難理解,他煞有介事,對老是「口砲」連天的民族黨如臨大敵。李完全抹殺國際人權法規範的重點,在於言論和暴力行動須有直接甚至即時的因果關係才能入罪。
否則的話,若果言論與行動只有遙遠的關係也可入罪,不單容易導致濫用權力,隨意扼殺執政者認為不中聽的言論,也需要不斷擴大執法範圍,使不少人的言行跌入法網。如果民族黨代表隨意說說其港獨主張,便「可能」使人以武力爭取,特區當局以至北京也該謹慎言行。試想,兩個政府的政策和措施若是背逆「一國兩制」或者冒犯港人(如李家超以言入罪的做法),同樣「可能」令人萌生港獨念頭,甚或以武力實現港獨,那麼李家超豈非先把自己拿來治罪不可?
李家超的糊塗邏輯,同樣見於他對民族黨的第三點指控。他認為民族黨對北京的批評,形同煽動港人仇恨和歧視在香港的大陸人,造成社會撕裂以至敵對,因此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問題是,港獨言論導致的後果怎樣可以不斷升級,由斥責北京對港政策的錯漏首先變成港人仇恨大陸人,再變成敵對局面,又再變成挑戰公共安全的威脅?
一般人若沒有李家超連續三級跳的思想跳躍,相信無法想像言論竟有如此惡毒的神奇特效,也就無法得到如此上綱上線的政治判斷。同時,若果人丁單薄又只說不做的民族黨,可以憑其言論產生轟天效果,某些親建制組織和傳媒亂扣帽子,聲色俱厲指責個別政治人物以至整個民主派是「反中亂港」、「反華反共」、「漢奸走狗」等等,何嘗不是分裂社會、製造仇恨,因此必須按照李家超的執法標準而繩之於法,逐一予以取締?
說到底,李家超不顧事實,誇大港獨言論的影響,只是打着人權反人權,目的就是以言入罪,由當局按其政治標準決定是否加以管制。此計倘若得逞,不但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失守,本來由《基本法》保障的國際人權公約亦同告失效。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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