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评论】特区政府对陈同佳案责任难逃


2020.10.29

杀人犯陈同佳放监一年有馀,得到特区政府特别照顾,安置于「安全屋」,一直跟外界隔绝,二十四小时受到「保护」,绝非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所说是个自由人。

政府供养杀人犯必然惹人反感,但想深一层,也是保护香港人。因为陈同佳非同小可,可以亲手杀掉女友,造成一尸两命,然后弃尸荒野,还盗取死者的财物,潜逃返港,其心狠手辣又逃避责任,绝对不能小觑。奈何案发于台湾,特区当局无法控以谋杀,唯有控以盗取财物,判监二十九个月,但其杀人罪行仍未得到应有的惩罚,他依然是在逃的杀人犯,因此把他变相囚禁,可视为遣返台湾受审前保护市民的举措。

不过长远之计是把杀人犯安全押返台湾。李家超认为特区政府无事可为,台湾只要让他入境,一切便迎刃而解,可说若非无知,就是推卸责任。陈同佳是危险人物,应由港方或台方人员押解赴台受审,才能免生枝节。特别是面对惩罚可能是死刑,不能假定投案人会心如止水,不敢造次,因此专业的押解安排在所必需。

其次是向台方提供港方已掌握的证据,一是陈同佳两年前被捕后警方替他录下的警诫供词,当时离案发日期不久,记忆犹新,否则今天才由台湾警方录口供,事隔两年半,难免失准;二是香港警方搜获的证物,如从陈同佳及被杀者的手机取得的资料,或有助确定他是预谋行凶,还是冲动杀人。香港警方若拒绝提供调查所得,令案件资料不全,或有利投案人庭审时掩饰真相,甚或反口不认罪。

因此,负责任的做法是建立台港两地的司法互助机制,提供上述的协助,让公义得以伸张。台湾当局在二零一八年三度提出司法互助的要求,特区政府均置若罔闻,没有依循惯常做法,即如它跟三十二个地方之间一样,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定」,以建立互助途径,反而在翌年二月建议修改《逃犯条例》,更宣称此举是回应台湾司法互助的请求,摆明是借陈同佳事件过桥,一石二鸟,将大陆当局认定的在港逃犯,一概「送中」审理,同时把台湾归为香港以外的中国地区,首先在名义上统一台湾。

特区当局要台湾替修例背黑锅,当然不会得逞,「送中」条例最后亦有疾而终,现在是时候双方重新开始,通过订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定」,让两地司法互助。若需要时间全盘考虑,才能订出台港两地的司法互助协定,双方亦可针对陈同佳一案,按具体需要订立互助协议,即使需要立法会通过,相信也不成问题。

台方近日亦走向务实处理,向特区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提供陈同佳的认罪书、庭讯口供,供台方赴港人员携回;二是确保陈同佳返台一事,由两地政府全程掌控,从而确保整个过程安全妥当;三是由特区政府通知陈同佳,他来台面对审判,须直接联络台湾当局设立的刑事警察局单一窗口。

面对实际要求,特区当局依然忽悠天下,大放厥词。在他们眼中,「送中」条例没有了,其他司法互助的方法也同归于尽;现行法例所限,政府无法追究陈同佳杀人,便索性放弃建立其他渠道,把他绳之于法;把陈同佳无限期禁闭于「安全屋」,成为维护公义唯一可做之事;由始至今,这件凶杀案彷佛是台湾和陈同佳之间的纠纷,与特区政府可以袖手旁观。

特区当局敷衍塞责,未尽全力,其实完全可以理解,看来一切都是为免泄露「送中」条例的初心。试想,「送中」条例如今寿终正寝,若还可以轻易把陈同佳送台治罪,岂非证明去年的「送中」建议全无需要,若非思想幼稚就是别有用心之作。

再者,去年初庭审陈同佳时,控方表示可证明被告离港前已有预谋杀人,最后碍于控罪限于洗黑钱罪,因此无须提出证供。换言之,控方根据搜证所得再配合台方提供的证据,大可以对陈同佳控以重罪,但最后不再提控,反而大张旗鼓,修订逃犯条例,未免匪夷所思。如今港方又拒绝向台方提供刑事调查所得,显然是掩饰真相,令外界无从得知修例行动是否另有目的,还是确有所需。

看来特区政府的不举证、不协助、不负责,除了刻意逃避责任,也在尽力隐藏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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