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雙錯誤並行,特區政府淪為流氓政府

2020.11.26

特首林鄭月娥即使在施政報告再多推出二百項新措施,也抵償不了她的一個敗行,因為單憑她堅持的這點錯誤,便足以令香港淪為蠻夷之地,無法阻止酷刑發生。

高等法院上周裁決,警員執勤時沒有展示或者妥善展示屬於個人的編號,加上欠缺有效的調查制度,受害人投訴有門等於無門,根本無從追查涉案警員的身份,更不要說討回公道了,因此警方被判違反人權法。

不少媒體的報道重點在於警方違法,但更重要的是,警方犯規的性質不比尋常,而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三條,亦即對人「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懲罰。此類酷刑案件都涉及嚴重罪行,非同小可,因此為免政府借故犯規,國際以至香港人權法都清楚訂明,免受不人道對待,是人人可無條件享有的絕對權利,即使社會進入緊急狀態,也沒有例外。

一般作出不人道行為的,都是一些流氓政府,即使給聯合國的人權組織訓斥,也面不改容。今次香港警方給裁定侵犯此項人權,相信超出他們意料之外,因為儘管反修例運動以來,投訴警察課收到投訴一千六百二十宗(至今年1月20日),但由於絕大部份涉案違規警員的身份無從確定,案件大都不了了之,因此警方因酷刑已被民事索償或私人檢控的案件絕無僅有。加上警方不避嫌疑,親自主持投訴警方的組織(投訴警察課),而監察投訴課的機構即使號稱獨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卻沒有調查權,也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投訴制度也就流於虛有其表。

不過,這些避免追究、拒絕問責的流氓招數,早被權威的國際人權組織識破、警告及防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二十號一般意見就規定,免受不人道對待的權利,包含當地法律確保受害人可投訴和追究該權利被侵犯,從而有效立即制止該等行為。也等於説,政府有調查的責任,遂設立名實相符的投訴制度,通過正式調查,找出並懲罰施以酷刑者,否則即屬違反人權規範。

高等法院今次據此法律觀點,再以不同地方的法庭判例,引證此為是常用的判案標準。歐洲人權法院就有不少案例,例如保加利亞警員蒙面執法,在餐廳拘捕疑犯時,毆打一名教師,導致他嚴重受傷,事後他只能向內政部提出民事索償,卻無法追究行兇者;又如一名土耳其人路過示威現場,被警員發射的催淚彈擊中頭部而喪命,其家人由於無法追查發射者的身份,最後投訴無效;以至一群俄羅斯的囚犯,在監獄內遭到隱藏身份的特別部隊一再襲擊,同樣由於施襲者身份不明,調查半途而廢。

面對這些香港人似曾相識的實例,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需要認真對付,不容違規者逃避責任。法院首先確定,執法者必須妥善佩戴可識別身份的標誌或證件,而調查機構則必須盡力而為,有決心找出並懲罰行兇者,才算正當有效。否則,若無法追查行兇者的身份,後果等同變相保障某些違法警員免被起訴,有罪不罰,將是莫大的不公義。因此,法庭裁定,當執法人員身份無法辨識,調查投訴的制度亦根本無從找出真兇予以懲罰,政府就是縱容犯錯,也等同侵犯禁止酷刑的人權保障。

由此至今,警方心存僥倖,結果犯了三大錯算。一是誤以為執法至高無上,忽略了免受酷刑是絕對權利,任何時刻都沒有例外;二是誤以為不展示身份名號便可逃避追究,忽略了現行人權法律早有防範,依然有其他規範標準追討責任;三是誤以為形同虛設的監警制度可以逃避法眼,但原來針對酷刑行為的調查制度是否有效,是否能讓公義伸張,以確保可以向施以酷刑者問責,原來正是法庭考慮的重中之重,反而識別警員身份的做法,只屬於調查制度的一部份。

結果,一子錯滿盤皆落索,法庭不但推翻以「行動呼號」和「字母數字編號」代替獨有編號或標記的做法,更斷定兩個處理投訴的機構不稱職,並要求政府成立獨立機制,徹底調查警員施以酷刑的投訴。警隊如今面對兩重挑戰,不服上訴是意料之中,但即使功高蓋主,又如何推翻法理俱在的國際人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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