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由撥款到興建,至今五年,但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依然懸而未決。理由很簡單,香港《基本法》規定,在香港只能執行香港法律,但一地兩檢代表在香港領域內由大陸人員以大陸法律,執行出入境的邊檢工作。
無疑,《基本法》亦表明有例外情況,即列於該法附件三的全國法律,可於香港實施。但問題又來了,附件三的法律,如《國籍法》、《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等,是供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法律,但出入邊境管制站,理應屬於大陸區域,因此在管制區實施的大陸法規,並不會在香港領域內實施。因此,大陸的出入境管理法規並不能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試圖以此方法解決一地兩檢的合憲和合法問題,亦注定失敗。
也許由於法律困局無解,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近日講到一地兩檢時,不談法律,只談現實,指出一地兩檢就不能不讓大陸邊防人員在港執法。法律理據呢?沒有。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香港只實施香港法律?沒答案。政府五年來的研究,看來只能原地踏步。
當然,北京可再次借助萬能鎖匙,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去解釋《基本法》,解決燃眉之急。因為人大常委對《基本法》有絕對解釋權,就算指鹿為馬,大家亦莫奈之何。過去如政改五部曲,即香港政制改革須由香港特首提出,北京首肯等等五個步驟,其實全屬政治僭建,強加於《基本法》之上,但一旦如此解釋,即成憲政事實。
對於一地兩檢,人大常委同樣可以隨意解釋《基本法》。即使《基本法》第十八條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人大常委可以解釋說,在西九龍高鐵站大陸邊防人員執勤的地方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是大陸地區,所以不單大陸的出入境規例可以實施,刑法以至一切中國法律都可以實施。
關鍵在於,人大常委可以隨便指定香港某個地方是大陸領土,然後實施大陸法律嗎?有論者已獻計,根據一九九○年人大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公佈。換言之,國務院已獲人大授權,只要重畫香港版圖,點出西九龍高鐵總站某地區為大陸區域,海關以至公檢法人員便可執行中國法律。
不過,《基本法》第七條清楚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如果收回某地作邊境檢查站,由中央直接管理,顯然抵觸了第七條。當然,人大常委有權隨意解釋,它可以說《基本法》第五條寫明,"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第七條就沒有期限,可以提早失效,又或者說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管理境內土地,但亦可交還管理權予國家。反正人大常委解釋權無限,怎樣說也可以。
其實高鐵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簡單不過,老實地看,是《基本法》所不容的。因此,正途是修改《基本法》,訂明在香港境內設立大陸邊境檢查站。無疑,在政治現實中,人大常委的解釋永遠正確、不容挑戰,可以按照政治需要提供解釋,但一次又一次胡亂解釋的話,豈不是說《基本法》可以隨意搓圓弄扁,人治蓋過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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