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鄭若驊擺明放水 梁振英難避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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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特區政府終於宣布不追究前特首梁振英收受UGL的大筆酬勞,一場官非可免,但梁振英切勿高興得太早,因為真相仍未水落石出,律政司司長的解釋又不知所謂,民間怎會輕易放手,社會輿論亦會公審下去,梁振英縱使法律上無罪,卻難免繼續背負污名。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老實不客氣,沒延聘外界資深大律師研判案情,提供法律意見,便自行認定證據不足,決定不檢控梁振英。但究竟是哪方面證據不足,令檢控胎死腹中?

簡略回顧案情,有兩項事實至為重要。澳洲公司UGL給梁振英四百萬英鎊酬金,不論為的是要他幫忙收購梁所服務的戴德梁行,還是以此酬金換取他日後不跟UGL競爭,並擔任其顧問,首先必須澄清的是,戴德梁行是否事前知悉此事,並且予以批准?其次,UGL其後按協議付款給梁振英,有部分數額若是梁上任行政長官後才收到,梁有否向政府申報收到這筆酬金?上述兩方面只要任何一面是否定的,案件當有需要進一步追查下去。

不過,鄭若驊的公布和決定並非從這兩個基本事實問題開始。她所謂證據不足,是指沒有證據表示戴德梁行不同意UGL與梁私相授受,並且指出,即使有這樣的勾當,也符合該公司的利益,因為該公司當時正急於求售,而梁收了錢,又促成收購的話,符合公司的利益,又怎會反對呢。

鄭若驊看來變身為梁振英的辯護律師,她彷彿不明白,這樣解釋,帶有兩種匪夷所思的含意。一是暗指梁振英收取酬金,但戴德梁行事前不同意,不過同意不同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幫了該公司。二是昭告天下,不論僱員或公司董事,未獲僱主或董事局事先同意便收取其他人利益,只要證明對公司有好處,其手段便可以接受,法律上暢通無阻,不受制裁。

鄭若驊的解釋,既目無法紀,又僭建法律。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任何代理人未得僱主或主事人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影響執行或不執行與主事人有關的事務,即屬違法。但現行法律到了她手中,竟然說成只要證明結果對公司有好處便可免除刑責,究竟有何法律依據?沒有的話,她的法律觀點跟她家裡的僭建物又有何分別?

另一鄭若驊必須澄清的事實卻又語焉不詳的,是梁振英有否申報在行政長官任內收到UGL的酬勞,並且詳述取得酬勞的交換條件。同樣重要的是,即使曾經主動申報,但在其五年任期內,他每次作決定時,若與UGL直接或間接有關,他又有否申報利益。例如,據報道,他上任後曾委任UGL董事錢果豐續任地鐵主席三年,而UGL一直是不少地鐵工程合約的承辦商,究竟任命錢之前,梁有否向行政會議申報曾經收受該公司的酬金,亦是案情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行的關鍵所在。

遺憾的是,鄭若驊連案情的基本事實也無法提供,又憑甚麼說證據不足呢?假若她確實所知不多,所以未能提供,未免是過份庸懶了,反映律政人員調查四年以來,還未曾檢閱戴德梁行董事會和特區政府行政會議的會議紀錄。若說文件都看過了,卻無甚麼發現,但起碼也該清楚交代上述的關鍵事實,並解釋何以無法檢控,而不是信口雌黃,指鹿為馬。

鄭若驊捨正路而不由,不提關鍵事實,也不交代調查結果,卻拿出沒有證據證明戴德梁行反對梁振英收受利益,來為他辯護,實在莫名其妙,拙劣不堪。她掉失個人聲譽事少,反正她的民望從來不及格,公信力可以報銷,早已淪為特區政府的負資產。反而用如此歪理為梁振英辯白,恐怕更弄巧反拙,不僅無法還他一個清白,反令他日後繼續受輿論審判,以至每次公開露面,記者都難免舊事重提。

除了環繞上述兩項事實的問題,當然也不得不代大家提問:何以打工仔秘撈一千幾百不申報可惹官非,梁振英卻可以安然無恙?一個公職人員不申報個人利益和潛在利益衝突可以惹禍上身,而梁振英何以能置身事外?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