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 一國駕到還是傀儡賣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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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宣布香港高鐵的"一地兩檢"方案,同時也公告天下,"一國兩制"的高度自治,可隨著特區政府的賣港政策而崩潰。

這個"一地兩檢方案",不去碰觸《基本法》第十八條的難題,即不得在香港實施中國法律(除了那些已列明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法律外),卻抄捷徑,通過重新界定何謂香港,把高鐵總站內十萬平方米的地方,以租借形式卻又連同刑事司法管轄權一併撥給北京,用來經營只須過境清關檢疫的大陸口岸區。

當然,《基本法》第十八條可以解除的話,便不會搞出眼前喪權失地的方案。《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出可用於香港的全國法律,是適用於香港的任何時間、地點、人物,沒有地域限制,因此不能由人大常委會議決,只把全國法律實施於高鐵香港總站口岸區。就算人大常委又釋法,也難以自圓其說,因為《基本法》第十九條講明,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不過,迴避《基本法》十八條不等於法律問題迎刃而解。今次的方案建基於《基本法》第七條,即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

問題首先是土地。其實全港土地都是有年期的出租地,供人發展物業或設施,但今次租出的是高鐵西九總站的地庫樓層,涉及香港境內土地資源,也包括特區政府擁有的物業,與第七條所指的土地不一樣。同時,高鐵總站是用香港資源興建的,又怎會屬於國家所有?因此,是否符合第七條的規定,實屬疑問。

其次,即使可以把高鐵總站地庫租出去,但特區政府憑什麼可以把司法權也外判給北京,由大陸口岸人員包括公安,在大片土地上和高鐵車箱內執法,令香港境內的法制出現一區兩制?

特區政府的答案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可讓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政府授予它其他權力。這些"其他權力"包括什麼,並無限度,今次事件正好證明這條文多麼荒謬,因為北京可以授權特區,再由特區劃出租界撥給北京,任由它用大陸法律去管理。

這是人大釋法以外的另一個法律缺口。特區政府只要得到北京授權,便可以把特別行政區某部份土地歸還中央,並且放棄《基本法》規定特區可享有獨立司法權。又或者說,只要中央決意收回某些土地和權力,大可通過第二十條授權特區政府,再下命令,以特區政府的名義執行即可,反正根據2014年北京發表有關香港政策的白皮書早已指出,香港高度自治的限度,"在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權力"。

後一種情況,更進一步說,可變成北京的政治工具,逐步收窄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和範圍,更可美其名是順應特區政府的請求。但誰也該明白,在小圈子選舉下,北京可以隨其意欽定特首,而由其一手提拔的人選,日常政策措施固然不敢拂逆北京的意旨,遇上如今趟"一地兩檢"的大事,更必以北京為靠山,在《基本法》第二十條的羽翼下,得到便捷的解決辦法,同時亦可助主子一臂之力,擴闊中國刑法的司法版圖。

放眼世界"一地兩檢"的口岸區,正如不少輿論指出,駐守的異地人員大多只有審批入境、清關、檢疫的權力,其他方面均須遵守所在地法律。特區政府竟罔顧事實,以其他地方的"一地兩檢"為政府割讓司法權辯護。如此混淆視聽,不管是出於主動獻媚賣港求榮,還是望風承旨屈從上意,又或者愚不可及不明底細,都是異曲同工,敗壞香港的高度自治,也必定難逃歷史的詛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