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週三(30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佈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提供、製作、發佈或者傳播不利民族團結的資訊,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的行為。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疆人大常委會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表示,烏魯木齊7.5事件,使新疆認識到加強民族團結教育的重要性,並逼切需要將工作納入法制化及規範化。他又指,針對境內外“三股勢力”不斷製造民族矛盾、挑撥民族關係的破壞行為,以及新疆民族團結方面出現的新情況,並需通過此法例。
《條例》中提出,影響新疆社會穩定的,主要危險是民族分裂主義,反對民族分裂,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是公民的職責任務。
國內人士引述烏魯木齊朋友表示,當地民眾都知道此一條例,他們不覺得條例有太大約束力,好像幾年前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一樣,沒有具體執行的條文,沒有太大執行的可能。
他說:沒有具體的規章,也沒有具體的懲罰標準,他們認為這是很平常的法例,是一個意向性法律,是表現當局態度的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座教授王友金則表示,當局為警告新疆人民行動言論,一定要小心,條例可起到政治性整合作用,但沒有條文細節,執行不太容易.但對網民及民眾的言論起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