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大贿选案41被告判刑


2017.04.02

辽宁人大选举贿选案,41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大陆媒体周六(1日)报道,辽宁渖阳、抚顺、鞍山等15个法院,在周二至周四(3月28日至30日),分别对41名涉及拉票、贿选的被告一审宣判,他们被以破坏选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刑,但报道没说明41人的刑期。

报道指经审理,营口港务集团前董事长高宝玉等41名被告,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及在会议期间,为著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向出席会议的多名省人大代表送钱、送礼。

审理指41名被告,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以贿赂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

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去年9月发布公告,确定有关被告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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