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集團前副總經理蔣偉受賄案周三(17日)判決,蔣偉被判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蔣偉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大陸傳媒周四(18日)報道,南京中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間,蔣偉利用擔任華潤集團黨委委員、總會計師、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業務往來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286萬多元。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蔣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蔣偉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份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並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從輕處罰。
蔣偉於1988年加入華潤,曾歷任華潤集團董事、副總經理和華潤金融控股董事長,擔任過華潤集團財務總監(CFO),華潤電力控股、華潤創業等華潤系公司的董事。
另外,內蒙鄂爾多斯市原副市長王會師,因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及受賄罪,周四(18日) 被通遼市判入獄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會師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局長期間,違規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致使600余萬元國有資產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情、私利,違反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指示下屬怠於偵查,使其逃避刑事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000余萬元,美元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