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雙方爭議表證是否成立 法官周五裁決各被告須否答辯

2023.06.08

香港「初選案」周四(8日)續審,控辯雙方就就表證是否成立作中段陳詞。辯方指出控方須有證據證明全部3項「非法手段」,才達至表證成立。控方堅持毋須把公訴書上每字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又指公訴書上列出的串謀指控為「公開作為(overt acts)」,故無須負上舉證責任。惟辨方不認同。法官將在周五(9日)就各被告須否答辯作裁決。

辯方質疑控方案情不應成立

「初選案」審訊踏入第63日。周四庭上,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繼而陳詞,提及被告被檢控的控罪,控罪元素須包括「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及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的意圖(mens rea),認為控方不單需要證明被告間有協議,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亦必須證明有關行為由「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所達至,即《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行為。

而根據公訴書中控方所指控的「非法手段」,就包括3項事宜,即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導致特首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以上3項亦與2021年5月通過的《釋義及通則條例》(下簡稱《釋》)中新增的條文(第3AA條的(3)(f)(ii))相呼應。沈士文認為,控方既要證明被告會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亦須有證據證明被告會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導致特首辭職,才能達至表證成立。沈士文另指,控方錯將有關的控罪明細歸類為「公開作為(overt acts)」,因而認為無須就此負上舉證責任,故控方案情不應成立。

法官指吳政亨清楚戴耀廷的目的

吳政亨由大律師梁麗幗代表作陳詞,提出控方不能指控違反誓言構成「非法手段」,而《釋》第3AA條(3)(f) 中提及的「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亦沒有明確寫在《基本法》。惟法官李運騰反駁,遵守《基本法》必然包括推護當中所提述的政治體制,又指吳政亨作出支持「35+計劃」的行為,包括只支持初選勝出者及動員選民不支持在初選落選但仍參加正式選舉的參選人等,而法官陳仲衡更形容吳政亨如「訓導主任」,法官陳慶偉則指吳在2020年7月1日前已協助和教唆串謀,及後刊登「三投三不投」廣告,又續協助和教唆串謀,成為其中一個共謀者。

梁麗幗再舉例,指吳與戴耀廷兩人研發一輛可載35或以上的汀車,但戴在吳不知情下,與他人就使用該車輛作討論及作結論,惟此說再被法官陳慶偉反駁指吳政亨的Facebook帖文及文章顯示他清楚戴耀廷的目的。

辯方指何桂藍國安法生效後沒提否決預算案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就陳詞,指控罪詳情提及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但沒有證據顯示何桂藍有意顛覆政府,又指解散立法會及導致特首辭職等,都屬《基本法》中列明後續會發生的事。

法官李運騰回應,控方立場是指控被告有協議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以拖垮政府;Beel就指即使政府最高領導人更換,政府仍能運作,不會因此受影響。法官陳慶偉就再稱,如其說法正確,則政府可自行運作,大家就不需要政客(politicians);Beel再指有人會認為「這樣世界更美好(the world will be a better place)」,又補充指何桂藍在2020年7月1日後,沒提及會否決預算案,只稱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令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控方指議員有非常不良動機也有機會屬非法

控方就以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負責陳詞,他指公訴書中就涉案串謀哪些為公開作為是由控方指出,非辯方界定,控方已非常清晰指出案中指控共謀的條款及公開作為,沒對辯方造成不公平,又指控方毋須將公訴書上每字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公訴書中列出的4項內容均是「公開作為」而非控罪元素,均是控罪中所指的「非法手段」。萬德豪又表示,即使議員做的事是在其議員職權內,但有非常不良動機,能對其私事帶來影響,也有機會屬非法。

萬德豪亦同意法官李運騰所指出,控方立場是合法性問題,不一定只受限於是否刑事罪行下的行為,也涉及違憲,如法庭不接納此說法,控方則改倚賴被告串謀違反法定宣誓,指被告串謀發假誓,因各人協議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會濫用獲賦予的權力,因此若成為議員所作的宣誓一定是虛假。

指民主黨當年為生存改變立場

就針對林卓廷及黃碧雲的證據,萬指林在初選的選舉論壇上,被問及會否「全面抗爭」時,回答稱如政府「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就一定對預算案投贊成票,惟控方認為林當時是在迴避問題,又指林被問到會否反對預算案時,以民主黨時任主席胡志偉提出「會積極運用」,以及自己在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預算案作答,指林之所以沒有表明否決預算案立場,是為避免被取消參選資格。

至於黃碧雲,萬指她在初選選舉論壇上回應攬炒質問時,說出與民主黨及胡志偉立場一致的言論,並指就算沒有公開認同要否決預算案,亦不代表沒有協議去否決預算案,否則不符參加初選資格,又指民主黨與抗爭派一開始立場不同,如不參與協議會付出代價,如不能參與初選及被邊緣化等,形容民主黨當時「唯一可繼續生存的方法」就是改變立場,亦是民主黨與其他初選參加者立場需要一致的原因。

控辯雙方已就表證是否成立完成中段陳詞,法官陳慶偉宣布,將在周五早上10時開庭續審,並就各被告須否答辯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HCCC6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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