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全港的「童樂居」虐兒事件,累計共有34名職員被檢控,其中24歲女幼兒工作員,早前否認9項虐兒罪,辯稱案發時「輕拍」幼兒額頭僅為讓他們「休息」。案件周五(9日)早作出裁決,裁判官莫子聰斥被告試圖美化惡行,自欺欺人,恃著與各幼童的年紀相差超過20年,卻向對遭家庭遺棄、亟需愛心呵護的幼童施以暴力,行為極為可恥,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判被告入獄1年3個月。
被告自辯稱拍打是提醒幼童方式
被告李慧雯(24歲),被控共9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事發於去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涉及9名1至3歲的受害幼童共7次襲擊,包括用手及玩具磗擊打幼童前額及頭部、將幼童揈向後方、用手指戳幼童下巴等。
「童樂居」的閉路電視準確記錄了7次涉案事件的發生始末,被告對此沒有爭議。被告早前出庭自辯時,曾為自己的行為解話,指幼兒不能接收口頭指令,故採用「輕拍」提醒方式教導他們,包括輕力拍打他們的臉或頭部,並沒有施以力度,而部分幼童在案發時不聽話,以至發生一些拉、扯或揈動作,重申自己無意虐待幼童,只欲讓他們躺下「休息」,無意懲罰。
官指閉路電視片段與被告說法「大相逕庭」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就直指,被告證供不可信、不可靠、前後矛盾,只為合理化自己的劣行,批評被告即使要以任何力度傳達指令,也應選擇向幼童手腳,而非容易受傷的頭部和臉部。
莫官又指,閉路電視片段內容與被告說法「大相逕庭」,例如被告拍打一名男童額頭時,明顯有拉弓蓄力動作,施襲後將男童向後扳倒,令他撞及另一幼童手上積木,最終後腦落地,更有輕微反彈,認為被告力度極為猛烈,絕非「輕拍」或「拉近」。
對於辯方早前以「合法改錯」作抗辯理由,力陳被告用意在於改正幼童行為。莫官裁決時指,辯方案例源自英國兒童保護法案,惟香港沒有採納有關合理體罰的條款,涉案控罪亦不盡相同,對法庭僅有參考價值,裁定「合法改錯」對本案並不適用。
被告 9 項虐兒罪全部成立
他批評,被告根本無須以不同方式故意弄跌幼童,解釋純屬砌詞狡辯,並非真相,亦不可能為真相,強調受害幼童僅1至3歲,步行仍在揣摩階段,未能穩定站立、腳步蹣踹,若在成年人施力下跌倒,容易反應不及,撞傷機會大增。
莫官又痛斥:「保護設施是為了保護學習步行的幼童,不是為了讓有照顧責任的成年人,肆無忌憚地拉跌兒童而設。」綜合所有事實考慮,裁定被告9項虐兒罪全部成立。
求情指望助悲慘背景兒童轉職童樂居
代表被告的辯方大律師黃炎漢求情,指被告被告2018年完成幼教文憑,曾任幼稚園老師,月薪較高,但因希望服務有悲慘背景的兒童,才轉到薪金較低的童樂居工作,如今理想破滅,往後不再有機會再從事幼兒工作。辯方續指,被告父親患大腸癌,母親最近失業,弟弟只有兼職工作,被告成為家中經濟支柱,如今在再培訓局修讀美容課程,力陳被告真心希望服務兒童,不當是工作而是其志業,惟用錯手法,如今已得重大教訓,盼法庭接納被告本質並非壞人。
不過,莫官不接納求情理由,重申被告作供時砌詞狡辯,不具任何悔意,惟其惡行已被記錄在閉路電視片段,無所遁形,強調「童樂居」為有家庭問題的幼童提供全天候住宿照顧服務,其中一名受害幼童更遭父母遺棄,理應得到愛心呵護,以助健康身心發展,惟被告作為成年照顧者,卻對幼童施以暴力,行為可恥,考慮案情、幼童反應、整體量刑原則等,最後就每項控罪判處6星期至6個月監禁,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即合共15個月監禁,被告聽取判刑時一度拭淚。
案件編號:KCCC1883/2022
記者:吳婷康/董舒悅 責編:方德豪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