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反恐」案押至6.15再訊 一被告已還押逾40月

2023.04.24
【香港法庭】「反恐」案押至6.15再訊 一被告已還押逾40月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有人發起在12月8日舉行「國際人權日大遊行」。
路透社資料圖片

2019年12月反修例運動期間,警方聲稱在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最終港府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檢控10人。其中一名涉案24歲男子,被指涉嫌與另一名女子,干犯另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周一(24日)提訊,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15日再訊,女被告續准保釋外出,至於另一被告則繼續還柙,他已被還押逾40個月。

本案兩名被告,分別為現年24歲、報稱無業的黃振強,以及同樣為24歲、亦同樣報稱無業的劉佩凝,兩人共同被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被指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與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具意圖將該財產用於、或明知該財產會被用於作出一項或多項恐怖主義行為。根據有關法例,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本案律政司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首被告黃振強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他表示將申請法援,沒有保釋申請,續須被還押;至於次被告劉佩凝,則由法援律師代表,獲准續以4萬元現金,以及人事擔保4萬元等條件保釋候訊,她同時須定期到警署報到。

受法例所限傳媒未能報道交付程序內容

控方周一在庭上申請,把案件押後至6月15日再訊,獲裁判官王證瑜批准,於6月15日再進行提訊日,以待交付高等法院。由於本案周一主要為處理把案件交付至高院之程序,根據有關法例,任何人不得發布或廣播交付審判程序的內容,故傳媒未能報道整個提訊程序之內容。

翻查資料,首被告黃振強自 2019 年 12 月被捕起,至今已被還押逾 40 個月。他另牽涉香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案件,被指於2019年串謀其他人殺害警察,案件已交付至高院;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將於明年2月19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有人發起在12月8日舉行「國際人權日大遊行」,警方在遊行前夕,聲稱在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同時拘捕13人,並指控有關人士疑串謀殺害警察;當中10人最終被港府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作出檢控,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

 資料顯示,「反恐」首案被告包括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張俊富(22歲)、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蘇緯軒(18歲)、彭軍壕(33歲)、蔡凱明(21歲)、陳玉龍(27歲)、李家田(24歲)、賴振邦(29歲)、鍾雪瑩(29歲)及許湛荣(24歲)。當中10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以及串謀謀殺罪,是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相關罪行作出起訴。

控罪指,案發時段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各被告在香港串謀林銘浩(音譯)、梁正熙(音譯)及張建信(音譯)等,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各人另分別被控交替控罪,包括「串謀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以及另一控罪「串謀謀殺罪」,指他們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另外,黃振強亦再另涉及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方指他與張俊富於2019 年12月3日至8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兩盒煙火。

 

記者:吳婷康 責編:方德豪 網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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