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5名青年因涉反修例運動期間在2019 年中國國慶前夕於灣仔單位內以原料製造汽油彈,案件周三(18 日)於區域法院審理。被告中其中三人為「12 港人」鄧棨然、鄭子豪和廖子文,除鄧棨然仍在內地服刑,鄭子豪、廖子文及同案另兩被告,均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押後到下周二(24日)求情及判刑。
法官宣布罪成後 原本保釋中的被告需即時還押
本案原有5名被告,其中鄧棨然(31歲)仍在內地服刑中,其餘被告包括時裝設計師鄭進(32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鄭子豪(18歲)、廚師李威龍(26歲)及學生廖子文(18歲)。
還押中的鄭子豪和廖子文周三上庭時在犯人欄內並坐,兩人不時交頭接耳聊天,又望向觀眾席,而原本保釋中的鄭進和李威龍則坐在一起。法官游德康宣布4人罪成後,鄭進和李威龍須即時還押。4人進入囚室前,鄭子豪向親友揮手,而鄭進則舉姆指示意。
廖子文早於開審前已透露擬認罪,而鄭子豪原擬否認控罪,但在開審首日其代表大律師稱有「新指示」要求押後,周二(17日)正式透露打算認罪,周三4人均正式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個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他們面對的「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法庭宣布罪名不成立。
警方進入涉案單位 發現製造汽油彈的材料
控方案情指, 2019年9月30日晚上約10時半,第二被告與鄧棨然進入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地下大堂後,被警員截停,當時鄧手持兩個以長褸包裹著的泵及一些食物,而第二被告則持有匙卡及飲品。約15分鐘後,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涉案單位,當時第三被告在其中一個房間中,而第四及第五被告則從房間爬出窗外的簷蓬位置,其後分別被救回安全地點後被拘捕。
警方在單位內發現一些半製成汽油彈及製造汽油彈的材料,例如21個載有多枚大頭針的玻璃樽、助燃劑如異丙醇、乙醇、打火機油、鎂粉、鋁粉、氧化鐵、洗衣粉等,並有漏斗、量杯、打火機等器具。警方進入單位之際,一個玻璃瓶及一個黑色手抽紙盒被發現掉到大廈平台上,該手抽紙盒其後檢驗發現有第四被告的指紋。
警方又在單位內及第四被告的背包發現多張收據,顯示案發當日購買多枝玻璃瓶燒酒、啤酒及米酒的交易。
而該單位由業主透過互聯網平台,由201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以港幣2502元租予一個自稱「Patty」的人。
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聲稱他於Telegram(TG)中認識鄧,他以TG用戶名稱「Dump」稱呼他,並不知道鄧的全名。鄧向他表示有意製造汽油彈,並叫第二被告在案發當日到金樂大廈協助製作,第二被告聲稱他拒絕協助,只是出於好奇才同意到涉案大廈。
案發當日下午5時他們會面,鄧帶領他到該單位,內有兩名鄧的朋友正在談天,他見到單位內有十數支啤酒樽及一些粉末物質,又在廚房的地上見到兩個載有汽油的罐。鄧將單位匙咭交給他,以便稍後協助帶領其他人出入單位,其後留在單位內飲酒看電視。同日晚上他應鄧要求,到地下會合鄧去買外賣,回到大廈即被截停。
而第三被告及第五被告警誡下保釋緘默,而第四被告則說「我冇嘢講」。
被告手機訊息記錄 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
閉路電視拍下眾人多次出入大廈,而警方在第二被告手機中發現多段製造及投擲汽油彈的片段及互聯網搜尋紀錄;並有多幅相片如闡述汽油彈成份草圖等。警方檢查第二被告手機 Telegram 的訊息記錄,在一個成員包括鄧的通訊群組訊息中,顯示案發前成員之間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日到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供以 2019年10月1日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或其他人使用。
而第四被告的手機內被發現有與第二被告的汽油彈片段及相片,電話瀏覽記錄亦曾以「汽油彈製作」在互聯網上作搜尋。第四被告亦是該Telegram 群組成員,訊息記錄顯示第四被告曾與鄧討論就製作汽油彈向他人提供指導。
港府法證化驗師:需攝氏 800 度以上才能燃點「鋁熱劑」
港府法證化驗師指,以該單位的易燃液體及材料計,足以供製造約16枚附有火芯的汽油彈。單位內找到鎂粉、固態氧化鐵等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鋁熱劑」一旦燃點其燃燒溫度較普通汽油彈高,若人體觸及會造成嚴重的傷勢,例如對皮膚造成四至五級燒傷、傷者承受即時及長期折磨甚至痛苦地死去,亦會釋放出有毒氣體影響呼吸系統。但鋁熱劑大多難以燃點,需攝氏800度以上才能燃點,能否點燃混合物成疑。
偷渡離港的「12港人」中,其中鄧棨然和喬映瑜仍在內地服刑,其餘10人於2021年3月遭遣返回港,他們涉國安法、暴動罪、製造爆炸品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並因偷渡而另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繼黃偉然上星期承認製造爆炸品罪判囚20個月,針對其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不作起訴,現時鄭子豪及廖子文亦承認本來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 323/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