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鄒幸彤煽惑參與六四晚會案脫罪 律政司獲終院批上訴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前年六四前夕,於社交媒體發文,被指呼籲市民參與被警方禁止的維園六四晚會,因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被判監15個月。鄒幸彤不服提上訴,去年12月獲高院判上訴得直,輪到律政司不服裁決,本周四(8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常任法官李義接納律政司一方提出,案件牽涉重大及廣泛法律爭議,批准律政司申請,聆訊將排期11月22日審理。
律政司今天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作代表,而答辯人鄒幸彤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吳宗巒代表,而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就由三名終審法院法官,包括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
鄒幸彤庭上向旁聽人士表示「多謝大家記得」
鄒紥起馬尾,身穿綠色外套上庭,出庭後不時抬頭望向旁聽席,又露出燦爛笑容,看來神情頗輕鬆,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及鄧岳君均有到庭旁聽。散庭時,鄒幸彤更特意向旁聽人士揮手及高聲表示:「多謝大家記得。」
律政司就上訴提兩項法律議題
律政司就上訴提出的理據,包括爭議案件牽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議題,以及認為法院的判決存有「重大不公」。不過,常任法官李義質疑案件明顯僅涉及法律觀點爭議,認為與「重大不公」無關,而律政司一方最終未有堅持;律政司同時提出兩項重大法律議題,申請交由終審法院處理,包括:被告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刑事審訊中,辯方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是否合法,從而作為辯護理由,而有關決定是獲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認及裁定維持警方之決定;以及如辯方可挑戰有關決定,法庭應如何處理。
常任法官李義最終在聽畢雙方陳詞後,即批准律政司一方的上訴申請,但拒絕律政司就「重大不公」一點提出上訴,同時把案件排期在今年11月22日審理。
去年1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被撤銷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去年12月就鄒幸彤提出的上訴,裁定她上訴得直。根據頒布的判詞,當中指按現時的制度,只有集會申請方等特定人士,可循《公安條例》中的上訴機制,挑戰警方的禁止集會命令,故一般市民或可能在沒有上訴機會下被檢控,故此認為在刑事審訊中,辯方有權質疑禁令的合法性,亦因此認為鄒幸彤有權作出挑戰。
張官又指,根據《公安條例》,警方在完全禁止集會進行前,必須主動考慮可否容許集會在特定措施下繼續進行,從以減低對個人權利的限制,同時更強調,相關原則不僅適用於警方在集會期間的執法行動,亦適用於處理集會申請時,警方對是否禁止集會而作出的考慮。
不過,張官在判詞中強調,根據審訊時屬控方證人的警司作供,雖然集會組織一方表明願遵守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在雙方會議中僅提出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議任何措施或條件,以控制因當時疫情而帶來的衛生風險,縱使警方曾向衞生署索取報告,但報告沒完全反對舉行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舉行除口罩進食的集會,而六四集會並不屬此類,加上報告是在警方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以準備在上訴委員會聆訊階段使用,故法庭認為,警方根本從沒有考慮有關報告。
惟對於上訴人力陳疫情當時已有所放緩,警方實不用禁止集會,法庭就認為案中沒有充足證據下此定論,但仍足以裁定控方未能確立禁令合法性,因而裁定鄒幸彤上訴成功,同時把鄒幸彤的定罪及判刑撤銷,惟當時鄒幸彤其實已服刑完畢。
案件編號:FAMC2/2023、HCMA51/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榮添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