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邹幸彤煽惑参与六四晚会案脱罪 律政司获终院批上诉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涉于前年六四前夕,于社交媒体发文,被指呼吁市民参与被警方禁止的维园六四晚会,因而被控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经审讯后罪成,被判监15个月。邹幸彤不服提上诉,去年12月获高院判上诉得直,轮到律政司不服裁决,本周四(8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常任法官李义接纳律政司一方提出,案件牵涉重大及广泛法律争议,批准律政司申请,聆讯将排期11月22日审理。
律政司今天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谭耀豪及署理高级检控官刘允祥作代表,而答辩人邹幸彤就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及大律师吴宗峦代表,而上诉许可申请聆讯就由三名终审法院法官,包括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处理。
邹幸彤庭上向旁听人士表示「多谢大家记得」
邹紥起马尾,身穿绿色外套上庭,出庭后不时抬头望向旁听席,又露出灿烂笑容,看来神情颇轻松,前支联会常委徐汉光及邓岳君均有到庭旁听。散庭时,邹幸彤更特意向旁听人士挥手及高声表示:「多谢大家记得。」
律政司就上诉提两项法律议题
律政司就上诉提出的理据,包括争议案件牵涉重大而广泛的法律议题,以及认为法院的判决存有「重大不公」。不过,常任法官李义质疑案件明显仅涉及法律观点争议,认为与「重大不公」无关,而律政司一方最终未有坚持;律政司同时提出两项重大法律议题,申请交由终审法院处理,包括:被告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刑事审讯中,辩方是否可以挑战警方禁止集会的决定是否合法,从而作为辩护理由,而有关决定是获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确认及裁定维持警方之决定;以及如辩方可挑战有关决定,法庭应如何处理。
常任法官李义最终在听毕双方陈词后,即批准律政司一方的上诉申请,但拒绝律政司就「重大不公」一点提出上诉,同时把案件排期在今年11月22日审理。
去年12月获高院裁定上诉得直定罪及判刑被撤销
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去年12月就邹幸彤提出的上诉,裁定她上诉得直。根据颁布的判词,当中指按现时的制度,只有集会申请方等特定人士,可循《公安条例》中的上诉机制,挑战警方的禁止集会命令,故一般市民或可能在没有上诉机会下被检控,故此认为在刑事审讯中,辩方有权质疑禁令的合法性,亦因此认为邹幸彤有权作出挑战。
张官又指,根据《公安条例》,警方在完全禁止集会进行前,必须主动考虑可否容许集会在特定措施下继续进行,从以减低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同时更强调,相关原则不仅适用于警方在集会期间的执法行动,亦适用于处理集会申请时,警方对是否禁止集会而作出的考虑。
不过,张官在判词中强调,根据审讯时属控方证人的警司作供,虽然集会组织一方表明愿遵守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在双方会议中仅提出质疑,没有认真主动考虑,亦没有提议任何措施或条件,以控制因当时疫情而带来的卫生风险,纵使警方曾向衞生署索取报告,但报告没完全反对举行大型集会,只是不建议举行除口罩进食的集会,而六四集会并不属此类,加上报告是在警方决定禁止集会后才索取,以准备在上诉委员会聆讯阶段使用,故法庭认为,警方根本从没有考虑有关报告。
惟对于上诉人力陈疫情当时已有所放缓,警方实不用禁止集会,法庭就认为案中没有充足证据下此定论,但仍足以裁定控方未能确立禁令合法性,因而裁定邹幸彤上诉成功,同时把邹幸彤的定罪及判刑撤销,惟当时邹幸彤其实已服刑完毕。
案件编号:FAMC2/2023、HCMA51/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荣添 网编:刘定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