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11月中在理工大學發生衝突期間,警方曾多次在理大一帶發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1名於尖沙咀豐樂大廈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早前入稟高院控告警務處處長,指2019年11月曾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入其2個單位致起火,要求處長賠償逾672萬港元。原告醫生周二(21日)自行出庭應訊,並透露過去兩年尋遍律師,但因「他們都不願意反對政府」(reluctant to against government)而沒法找到合適代表。
該案原告是梁錦聰,被告則是警務處處長。資料顯示,原告為耳鼻喉科醫生,且於涉案的2個單位居住及開設診所。
原告醫生自行應訊 指無律師願與港府打對台
案件周二(21日)進行案件管理,司法常務官何志賢問到原告梁錦聰醫生為何沒有律師代表時,梁透露過去曾到過司法機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尋找適合的律師代表,但「他們都不願意反對政府」(reluctant to against government),他已花了兩年時間尋覓律師,但他不想案件拖延,現時他決定自行應訊;而早前為代表他入稟的律師行,梁稱因為他並非為其最大利益行事,故不再僱用該律師行。
代表警務處的律政司代表,要求梁呈交損失金額的細節;而梁則要求警方交出發射催淚彈的警員姓名,以傳召他作證人。
司法常務官何志賢提醒,梁是本案的原告,有責任證案,坊間不乏律師樓與港府打官司,建議梁尋求法律意見。何官將案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以及要求雙方在指定時間內存檔證人供證及專家就責任議題的證明,何官又稱如梁需要警員作供,需另外申請及發傳票,若尋求調解雙方可於事後溝通。
原告於入稟狀指,2019年11月18日早上,1名警員誤將兩枚催淚彈射入其位於柯士甸路豐樂大廈1樓的兩個單位,原告認為因該警員的疏忽引致單位起火後嚴重受損。原告指根據消防處於2021年1月21日向其發出的信件顯示,單位起火原因為催淚彈產生之熱力致其2個單位內的易燃物被燃燒。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就該火警事件,賠償其損失672.1萬多港元。
案件編號:HCA1936/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