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中四生淋汽油燒學校罪成 官指不涉人命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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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中學生,涉於前年向校門淋潑汽油和投擲燃燒物縱火,被裁定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罪成,周四(7日)判刑,法官指控罪嚴重,如是成年犯人應判即時入獄3年,但考慮到被告年輕,故判處他進入教導所。

正在還押的被告關昊侃(現年20歲),因要索取教導所報告,已經剃上短髮,他周四上庭時架上眼鏡,不時望向旁聽席。判刑後,他向親友舉起拇指,返回囚室前輕輕躹躬,並揮手道別。

辯方: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 曾還押約3個月已上寶貴一課

辯方求情時指,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成績雖然「麻麻」,但是操行不差,只是升上高中時剛巧香港發生社會事件,被告加入了一些網絡群組,才干犯了此罪行。被告坦白向感化官講述案件的詳情,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被告亦明白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希望服刑後可以繼續讀書。

辯方又指,被告成長期間家人均有支持,審訊期間家人每日都有到庭,未來會繼續關注及支持被告,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只18歲、現時仍是20歲的小伙子,他亦因本案曾還押約3個月,已經上了很寶貴、不容易的一課,希望可接納報告建議,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定必會珍惜法庭給予的機會。

涉案學校維修費達8.9萬 官最終並沒有就此頒下賠償令

法官林偉權提及,涉案學校事後的維修費用達8萬9千多元。對此,辯方指被告在案件後停學,曾出社會工作,但現時無業亦沒有經濟能力,而父母亦因疫情沒有工作,其姐的收入亦不高,難以作出賠償。林官指,被告應為自己的責任負責,他無意叫被告家人代為賠償。法官最終並沒有頒下賠償令。

官:若是成人犯人應判即時監禁3年

林官判刑時指,他已裁定被告就「有意圖而縱火罪」罪成,被告曾在校門前縱火,損壞校門、旁邊的花槽和牆壁。不過,法庭認為其意圖只是縱火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其縱火意圖並非危害他人生命。

儘管如此,林官指,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若是成人犯人應判即時監禁,刑期應是3年;被告現時仍未滿21歲,是年輕犯人,但判處刑期應與罪行嚴重性相稱,故法庭拒絕接納建議判處被告刑期較短的勞教中心報告,下令索取刑期可達36個月的教導所報告,以配合罪行嚴重性。

有關報告顯示,被告缺乏管教、交上損友、受人影響而犯下本案,認為被告應接受全面的懲教訓練及更生鍛練。法官指,當時社會仍在動盪之中,被告有預謀有計劃與另一人犯案,但是,考慮到被告行為只涉損害財產、不涉人命傷亡,以及犯案時年輕,法庭不能忽略其更生需要,判處教導所既有懲教及阻嚇作用,亦可達至更生,比起如成人在監獄中服刑更好,故判處他進入教導所。

另一被告3罪均表證不成立 官斥警剝奪疑犯的緘默權利

本案原有兩名被告受審,包括事發時17歲的張凱傑及18歲的關昊侃,兩人同被控一項縱火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罪。案發於2020年7月24日,兩被告涉用火損毀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的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張另被控刑事損壞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於同年5月25日損壞該校正門,及在該校外管有兩支伸縮棍。

當日學校對面商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前有兩人拿著便攜式石油氣瓶和一個罐走向一條樓梯,不久學校正門便遭到兩人縱火。警方事後在商場樓梯一角找到6個塑膠蓋,一個鐵蓋和一雙淺藍色膠手套。塑膠蓋和鐵蓋與縱火現場找到的便攜式石油氣瓶和白電油鐵罐互相配合,而手套內層亦有被告的DNA,故法庭肯定被告就是兩名縱火者的其中一人。

林官早前裁定17歲被告張凱傑3罪均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並在判詞中指警員未能合理解釋為何將被告父母帶回警署,令人懷疑是否如被告所言,曾遭威嚇如不招認便拘捕其父母。考慮到被告及其母親的供詞,林官信納被告是在警員威嚇及誘使下錄取口供,並斥警員故意不警誡被告,是蓄意違規,剝奪疑犯的緘默權利。

案件編號:DCCC 291/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