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11.18油麻地暴動案11名被告表證成立 舞台劇演員被告出庭自辯
在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中,港警封鎖香港理工大學,有網民發起「圍魏救趙」行動,理大附近發生暴力衝突,警方在油麻地拘捕共213人。當中11人否認暴動罪,該宗案件周三(17日)續審。其中一名舞台劇演員被告出庭自辯,指到示威現場只為了取材,無意參與暴動。
本案審訊踏入第21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裁定11名被告表證成立。案中第8被告鄭浩麟選擇出庭作供,他現時27歲,案發時25歲。
被告案發時於一間劇團任職全職演員
鄭浩麟作供時指,他在2019年為香港演藝學院戲劇學院學士課程畢業生,主修表演。他案發時於一間劇團任職全職演員。在2019年11月15日,即案發前3日,他正為劇團翌日於佐敦一間酒店舉辦的記者發布會及啟動禮進行綵排,他在公司執拾翌日的物資,如戲服、單張、道具、文具等,離開公司前他到公司儲物室檢查是否遺留物資,在層架上有一包已開封的黑色索帶,「我以為係有同事執漏咗」,故被告將索帶放入背囊離開待翌日使用。
16日發布會當日,他協助設置場景,但不需要用到該包索帶。啟動禮如期順利進行,被告負責擔任司儀及說書表演。完成後有同事執拾物品送回公司,但被告忘記了該包索帶,故索帶一直遺留在背囊內。
到示威現場為取材感觀記憶 無意參與暴動
17日周日他不用上班,至18日、即案發當日,他於5時下班後回家休息,後來想起翌日公司要求員工閱讀一本有關劇場的書後,再作閱讀報告及內部匯報。被告稱,他的讀物為《被壓迫者劇場》,內有章節討論關於「論壇劇場」,即以有爭議性議題用作劇本,故他思考當時較有爭議性的題材,「就係當時我哋身邊發生嘅社會事件,我認為有呢個探討空間」。於是,他萌生到示威現場取材的想法,「作為一個演員,情緒記憶同感觀記憶係非常重要嘅素材。如果要進行表演、表達情緒,就要將喺日常生活中經歷及感受過嘅嘢,喺劇場上拎返出來表達」。他從網上留意當晚旺角及油麻地有示威出現,但不知道當時的實際情況。他稱,他預期到場後用感觀、親眼看看發生何事,以及探討運動套用於「論壇劇場」的可能性,「我想睇到唔同嘅人反應、行為、留意佢哋嘅判斷」。
他於晚上8時左右出門,登上的士稱欲想到旺角,但司機中途認為「旺角有啲難入喎」而在黃大仙讓被告下車。被告先去晚飯,於10時半再搭的士到旺角,並於11時左右到達亞皆老街及洗衣街交界。
下車後他往彌敦道有人群的方向行,當時彌敦道車道上沒有車,他見到有些示威者,也見到普通路人,當時平靜、沒有暴力場面或衝突發生。但當行至碧街及彌敦道交界,前方示威者密集,他們高舉傘陣,現場情況亦嘈吵,「我落場嘅目的並唔係去參與示威,我覺得嗰度已經喺前線位置,我覺得危險,所以我離開」。被告稱他當時掉頭走,並選擇行入旁邊的小路會較安全。
但突然前方有人群衝來,逼被告進入窄巷,被告形容該處發生「人踏人事件」,人多得難以移動,甚至有20多人跌在地上,「有啲人瞓低咗,有啲人俾人夾住咗,奇形怪狀都有。」被告被人群逼到近油麻地站的玻璃門附近,他亦未能移動。一段時間後,有警員叫他們舉高雙手走出來,但沒有人向他解釋發生何事,亦沒有警員問他為何出現上址。
辯方讓被告看當晚拘捕行動的影片截圖,辯方指警方當晚處理被捕人士時,相片顯示被告當時正在笑,被告解釋「因為我當時我唔知我做咗啲咩,而警察要咁做,呢個係無奈嘅樣。」其後被告被帶返警署。
被告稱「反對暴力」 指警察亦可以是被壓迫者
他指,他從社交媒體及新聞對2019年起的反修例運動有所認知,亦知道其後事件演變成暴力事件及衝突,被問到他的立場,被告稱「我係反對暴力嘅。」被告指,雖然他知悉當時有示威進行,但他沒有意圖參與示威,該包索帶只是遺留在背囊內,他從來沒有意圖欲使用索帶。
被告在控方盤問時提及,他與父母曾談論過社會運動議題,其父母「覺得痛心,痛心有人受傷,痛心社會撕裂咗」,他亦認同父母的想法。
控方又問他看的書本《被壓迫者劇場》,如套用在這場運動,甚麼叫「被壓迫者」?被告稱,「只要沒有平台、空間、方法畀佢哋表達同討論,我認為就係壓迫者」,被告稱可尋求溝通渠道解決困境。
主控追問是否認為示威者是被壓迫者?被告稱「唔係淨係佢地,被破壞財物嘅商家、市民都可以係被壓迫者。」主控再問警方是否並非被壓迫者?被告稱不同意,認為警察亦可以是被壓迫者。
控方:正正是進入暴動的舞台作為觀演者
控方向被告指出,當時被告根本沒有理由塞在窄巷,如被告真的想離開,大可選擇安全的大路,並指被告到現場其實是參與示威,亦沒有理由沒有想起袋內的索帶或會令警察誤會。主控並引用被告呈堂的《被壓迫者劇場》報告,提及每人都可以「從觀賞者成為觀演者」 ,指「我向你指出,你正正就係咁,你進入咗暴動嘅舞台,成為一名觀演者。」被告否認主控的說法。
案件周四(18日)續審。
索帶不屬「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涵蓋範圍
鄭浩麟與另外10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鄭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於案發時管有1包索帶。
本案開審前夕,香港終審法院在1宗上訴案件中,裁定索帶不屬「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涵蓋範圍,控方於本案開審前,將當中2名被告另涉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為首宗律政司因應終院案例而修改控罪的案件。
案件編號:DCCC 747/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