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青年網籲非法集結判1年 官批刷存在感易生「孤狼」
在香港,一名自閉症青年涉去年在Telegram群組及「連登討論區」內,連月發布多則帖文,呼籲在平安夜上街集結及向警員施襲,被控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3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周二(15日)作出求情及判刑。法官最終判被告監禁12個月。由於被告自去年12月一直還押,料最快下月可獲釋。。
繼父旁聽多次以手指做十架手勢
被告陳泰森現年23歲,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他周二早上被帶入法庭後,辯方律師即跟他講解其背景報告,其繼父就從旁邊席上,把握他望過來時向他揮手,又多次以雙手食指向被告做出十字架手勢,惟他未有特別反應,只曾稍微點頭。
案件早前一直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的郭偉健處理,包括就區域法院是否有權處理「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的爭議作出裁決。但由於《立場新聞》及相關人員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原獲安排審訊的法官謝沈智慧因疫情隔離未能處理案件,改由郭偉健處理,而郭官手頭的案件,則再改由他人負責,結果本案就交由區院另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接手,聽取求情陳詞及作出判刑。
法官追問涉案文章是否「轉載」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先交代被告的背景報告,提及被告患有自閉症,因此從小沒有朋友及被欺凌,還押期間亦被欺凌,因其溝通能力有限,在人際關係中得不到認同,反而在網上的評論及說話中得到滿足,形容如「擦存在感」,於是在未經深思熟慮、知道法律後果下犯案。並提到涉及的4項控罪中,均是轉載他人言論,惟此一說法,即引來法官陳廣池反駁跟追問,指辯方跟控方的同意案情中,未有提及第一項控罪跟「轉載」有關,質疑辯方說法沒有根據,更批評辯方在求情階段才特別提出「轉載」案情並不理想,認為相關帖文內容是屬轉載或是由被告原創,將影響被告的刑責,令法庭未能公平作出判刑。
雖然關文渭嘗試解釋,指控罪涉及「發布」元素,跟「轉載」沒有衝突,但陳官明顯並不接納,更指如帖文屬「轉載」,而控方案情未有提及,辯方不應同意案情,「冇乜可能?關大狀你咁有經驗」;關文渭遂回應,指自己「冇堅持,我應該堅持,係我嘅責任。」
案件早前進行檢控時,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周二則由署理高級檢控官莊文欣處理,她嘗試協助澄清,指沒有證據顯示有關帖文由被告原創或是轉載,最終控辯雙方提出暫時休庭20分鐘以作出查證,獲陳官批准。而在休庭前,陳廣池再次主動發言,指從涉及的帖文可見,「佢(被告)文筆唔差,全篇冇白字,字句唔算差,佢書面語溝通唔差,甚至好過唔少中學生。」認為如帖文內容由被告原創,或跟辯方所指,被告因自閉症而影響溝通能力的說法不符。
辯方求情陳詞被多番打斷
控辯雙方在休庭後,由控方向陳官確認,涉及第一控罪的帖文內容「的確係轉載」,更向法庭呈上原版本帖文作對照參考,陳官一度質疑為何不在同意案情中寫明,控方就回應,指控罪跟從相關法例用上「發布」字眼,指如有需要可改為「轉載發布」,陳官此時再次回應,指轉載跟創作都可以是發布,「有樣嘢叫抄襲」,又認為第3至4項控罪相關的文字內容,亦未必由被告自創,「嗰5組8字句,可以係抄」,又形容第一項控罪的帖文內容「抄得離譜,成份轉載」,至於其他帖文內容是「選擇性轉載,光時口號肯定抄番嚟」,又認為就算是長篇幅的帖文都可以是抄襲而來,「佢(被告)冇好似學者註明出處,即係照抄囉。」最後稱不需要把事件複雜化,認為控辯雙方並不需要就此修訂同意案情。
關文渭繼而就求情作出陳詞,指被告第3至4項控罪涉及同樣內容,只是在3個不同平台發布,望法庭在總刑期上作出考慮。提及被告跟他人面對面溝通困難,並回應控方曾提及的4宗煽動案案例,包括譚得志案、羊村繪本案、傑斯案及曹雪芯案,惟認為當中的加刑因素在本案並不適用。此時陳官再開腔,質疑關文渭提及有關案件,指有關案情與本案「案情好唔同」,反問是否有上訴庭案例參考,關則同意以上案件案情確跟本案不同,而上訴庭亦未有就相類案件提供判刑指引。
官批「擦存在感先恐怖」 國安法後仍犯案
關文渭之後再在陳詞中,提及被告「患自閉症佢冇得揀」,而因為影響社交,故希望藉「擦存在感」獲得他人認同,惟此說法即引來陳官連串質疑,「就係擦存在感先恐怖嘛」,並指可引伸出「孤狼產生」,「話被告自閉症冇得揀,佢自己入火坑,同志同道合嘅人互相吹噓,大家互炒,越炒就越激,更容易產生孤狼」,繼而舉去年七一刺警及律師陳子遷被「私了」案件為例子,形容陳子遷當時被打至滿身滿血,最後更有人向他擲出鐵製道路指示牌,「如果掟中,分分鐘好似演唱會嘅情況(指Mirror演唱會意外)」。
辯方其後補充,指2021年《國安法》已生效,社會情況平定,非如2019年般「一觸即發」的情況,故公眾被煽動可能性不高,陳官隨即又作出質疑,認為辯方沒有提及《港區國安法》生效的2020年6月30日是轉捩點,正因《國安法》已生效近一年半,「(被告)仲夠膽喺網上煽動,呢個先至係加重刑責嘅關鍵性因素」,關文渭就重申,這是心智成熟的人的情況,但被告有自閉症,冀法庭考慮被告精神及心智狀况。
關文渭之後再針對控方提及另外兩個涉及煽惑他人的案例,即2014年的「黃之鋒公民廣場案」及煽惑他人包圍新屋嶺的「潘榕偉案」作回應,認為前者現場的暴力程度跟本案不同,陳官就反駁本案有2019年的社會氛圍背景;至於「潘榕偉案」案被告以不實的謊言作理由煽動他人,陳廣池又打斷關發言,指「但成功嘛,喧咪得,橋唔怕舊㗎。」
官:網絡同聲同氣、相互鬥兇狠成惡性循環
關文渭最後指,被告有悔意,亦有自己撰寫求情信,並指被告在很早階段已表明承認控罪,但陳廣池就質疑根據法庭紀錄,當時只是有條件認罪;辯方最後呈上兩份關於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上訴庭曾提及,如精神問題跟犯罪有關,法庭可考慮以此為由減輕部分罪責,希望法庭可作適當扣減。陳廣池其後押後案件至下午才宣布判刑,並在休庭時特別強調,自己只是跟控辯雙方「討論」,「絕對不會影響判刑、不會加重刑責」。
法官陳廣池在下午宣讀判刑理由,指從被告的自我「認罪書」及師長的求情信,「任何人都會問被告為何弄到如此境地?為何一個善良、單純但患有自閉症的年青人,在網絡平台上卻變成一個嗜血、無情、歹毒的暴力推手」,認為網絡上同聲同氣的人相互鬥兇狠,自吹自擂地造成惡性循環,而「被告的情況便是一例」。
官指嚴刑重典可當頭棒喝 提醒守法重要
而針對第一項控罪,即在Telegram聊天群組發布相同「香港獨立.革命.前哨戰」的帖文,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陳官反駁辯方指Telegram上被告言論僅曇花一現的說法,指辯方忽視網絡平台作用及功效,理論上在電子足跡上承傳下去,任人傳閱發放,不限國家區域,可令人潛移默化做出激進行為,而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明目張膽,視法紀為無物」情況下發布帖文,赤裸裸煽動他人非法集結,亦不認同被告獨自行事,其希望全民響應,稱「因此嚴刑重典,不單是懲罰犯案者,亦是要有阻嚇性地把任何人當頭棒喝,再次提醒所有人守法的重要性」,參考「黃之鋒案」及「潘榕偉案」,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至於第2至4項控罪,涉及被告於「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發布帖文及回覆,認為被告並不是政治人物,以及考慮帖文的內容,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而兩項判刊獲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另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故總刑期共14個月。最後陳廣池再指,體諒被告的身世和失落,亦考慮被告自閉症的精神狀態,決定酌情再減2個月,最終判囚共12個月,並指相信被告期間「會得到適切的精神科專業輔助和治理」。
處理證物發現氣槍 最終下令充公
而在處理證物時,陳廣池突然發現,警方曾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氣槍,控方回應指經檢驗後證實威力少於2焦耳故未有作出檢控,陳官繼而質問辯方,為何在求情陳詞時沒有提及,辯方就交代指氣槍沒有違法,警方亦是在被告家中搜出,相信被告僅作玩具,但就被陳官駁斥,指被告「精神不穩」,被告或會攜帶外出令自己深陷麻煩害人累己,提議不把氣槍歸還,在控辯雙方沒有異議下把其充公。
由於被告於去年12月中被捕提堂後,保釋申請被拒即一直被還押,至今已約11個月,而今被判刑總刑期12個月在扣除行為良好及假期後,服刑期應約8個月,即被告還押時間已超過實際應服刑日子,惟根據《監獄條例》,被告仍需服刑多一個月才可獲釋,意味他最快可在下月出獄。
根據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1年下旬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發文,呼籲他人平安夜上街、襲擊落單警員等,其後於同年12月被國安處拘捕,警方並在他的電子設備中,再發現約9000則類似貼文,遂檢控被告4項煽惑罪行,並自去年12月提堂起至今一直不准保釋需要還押。而本案早前在裁判法庭提訊階段,辯方曾就控方申請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提出反對,最終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可把案中所有控罪轉介至區院。案件轉介至區院後,辯方再爭議3項煽動行為罪不可轉介至區院審理,最終法官郭偉健裁定,因被告另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判法院有權將所有控罪一併轉介區院。
案件編號:DCCC 354/2022
記者:吳婷康/淳音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