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12港人」鄭子豪就兩罪刑期申上訴 獲批保釋等候

2022.12.21
【香港法庭】「12港人」鄭子豪就兩罪刑期申上訴 獲批保釋等候 「12港人」案中被告之一的鄭子豪,早前因涉及2019年在灣仔倉庫管有汽油彈原材料等物品及偷渡潛逃案被判囚31個月,周三(21日)在高等法院獲批保釋等候上訴。
路透社資料圖片

「12港人」案被告之一鄭子豪,涉管有汽油彈原材料等物品及偷渡潛逃案,早前與同案另一被告廖子文各被判囚31個月,二人分別提刑期上訴。鄭子豪周三(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法官考慮書面陳詞後,批准鄭擔保外出。他隨後離開囚室,一度跟傳媒揮手。

離開法院時向記者揮手 被懲教人員喝止

申請保釋的鄭子豪(20歲)約中午後,手持「包頭袋」步出高等法院囚室,然後步向一輛在現場等待他之的士,在數步距離間,曾一度向在場等候的記者揮手,卻即時遭現場懲教人員喝止:「唔好揮手,快啲上車!」另有少量警員在場戒備。

鄭子豪周三由大律師吳靄儀和高麟代表,申請等候就刑期上訴期間保釋,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並沒有反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鄭子豪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與同案早前獲批保釋的另一被告廖子文相同,包括現金2萬元保釋金、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居於報稱住址,以及若地址更改,須24小時內通知警署,彭官更特別叮囑鄭說:「麻煩你喇,唔好有任何走動喇!」否則可能再次被捕及須關押。

原審法官建議申上訴 修補判刑缺陷

「12港人」案中,鄭子豪與另外多人在內地法院承認偷越邊境罪,之後被判監7個月,並於2021年3月22日服刑完畢,再從內地被移交香港,此後一直被還押。而鄭子豪跟廖子文兩人早前先後因「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被判刑,其中鄭子豪就兩項罪行,分別囚28個月及10個月,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當時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因為他無權再更改刑期,故建議廖子文及鄭子豪考慮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

不過,由於當時鄭及廖其實已服畢「12 港人」案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刑期,懲教署因而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兩人須服多半年刑期。游官判刑後補充,指若事前知悉刑期未能分期執行,會將「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刑期下調至21個月、總刑期仍為31個月。

至於同案另一被告廖子文,早前已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翻查上月25日頒下的決定理由,懲教署指在扣減還押日子後,廖在判刑當日已被視作服畢「妨礙司法公正」案的刑期,故沒法遵從翌日由法官游德康就案件作出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的命令,換言之,廖的總刑期仍是37個月。廖子文的保釋同樣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處理,判詞中指出假如上訴庭最終按原審法官原意下調刑期,廖又因獄中行為良好而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其最早獲釋日子可以是12月27日,惟案件的上訴聆訊尚未排期定下,故決定批出保釋。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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