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41歲男涉九龍塘站串謀縱火判4年半 申上訴被駁回
反修例運動期間,香港九龍塘港鐵站入閘機遭人以汽油彈破壞,4名男子被控串謀縱火等罪名,其中一名男被告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被判囚4年半。該被告不服定罪,周四(1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以理據屬全新證供為由,駁回上訴申請。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自行陳詞
上訴人王錦發(41歲)在原審時報稱任職地盤工人,他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提出上訴,但整個申請上訴許可聆訊,僅花約10分鐘便即結束。
王在庭上提出其上訴理據,指涉案的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拍到他,又解釋在原審時呈堂的被告WhatsApp對話,涉案訊息內容另有解讀,實指他當日只打算參加位於紅磡的示威活動,沒有計劃參與縱火。不過,控方就回應,指上訴人對WhatsApp訊息的解讀屬「斷章取義」,認為原審的解讀並沒有錯誤。
法庭拒接納上訴時提出新證據
處理聆訊的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聽畢陳詞後指,被告在原審時選擇不作供自辯,現時申請上訴,卻提出新證據,法庭不會接納考慮,認為被告並沒有任何合理可成功上訴的機會,即時駁回其申請。
潘官最後更特別提出警告,指被告可以再次提出上訴,但如果法庭認為是沒有合理基礎,便有權作出「減時命令」。
法官可發指示 扣押時間不計入刑期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除非上訴庭有相反指示,否則上訴人聽取裁定時的扣押時間,須作為刑期計算。「相反指示」即「減時命令」,換言之,上訴人在提出上訴其間的扣押時間,在法庭未給予上訴許可前,法官有權下令扣押時間不計算入刑期之內,此舉將變相令被告的刑期加長。
被告判囚54個月 比兩名直接參與縱火的被告刑期更長
原審案情指,涉案4人於2019年10月12日下午在香港,串謀而用火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會否受到危害。4名被告中,兩名有直接參與縱火的被告認罪,分別被判囚50及52個月;王錦發跟另一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另一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王錦發罪成。
王錦發原被判囚5年,但經辯方求情,指王為兩名10歲及3歲女兒的好爸爸,是家中經濟支柱,並呈上20封親友等人撰寫的求情信,稱他為人勤力、樂於助人,最終主審法官李慶年以王沒有直接參與縱火,考慮其角色較次要及被動,子女也因他參與暴力社運而失去父親照顧一段時間,酌情扣減半年刑期,最終判入獄4年半、即是54個月,比兩名直接參與縱火的認罪被告刑期更長。
案件編號:CACC18/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