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佔旺女村長」畢慧芬涉機場私了付國豪 二度上訴遭駁回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有人於8月13日發起到香港機場「和你飛」示威,當時受僱於《環球時報》的內地男子付國豪,在機場被多名示威者綑綁「私了」,事後有「佔旺女村長」之稱的畢慧芬被捕,她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最終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4年3個月。畢慧芬早前不服定罪和刑罰,先後兩度提出上訴,但均被駁回,其中上訴庭周五(28日)頒下判詞解釋駁回理由,指出根據現場錄影和警誡供詞在內的各種證據皆顯示,畢慧芬完全知道自己所作何事,又指原審法官已因應其腦疾把各項刑期酌情下調,認為其沒有投訴的理由,故駁回其上訴申請。

被告沒法律代表 親自提上訴

畢慧芬在沒有法律代表下親自提出上訴,而律政司一方就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女士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女士代表。根據司法機構周五上載的判詞,畢慧芬向法庭存檔6份書面陳詞,提出理據包括她當時沒有連同其他人計劃破壞任何物品,及或使用武器;當日是獨自到機場,不認識在場任何人,不可能發起破壞機場的行為;她當天只有兩條索帶和口罩,沒有可能導致付國豪受嚴重傷害;她有長期病患,不可能非法禁錮付國豪;有涉案律師沒有理會其個人意願而要求她不認罪;以及指醫生專家拒絕讓她出庭作供等,而她亦指自己腦部不正常及智商低,惟現時已明白本案嚴重性及感到後悔,保證不會重犯。

不過,3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就在判詞中表示,有關上訴理據與定罪根本無關,而定罪與否,亦與是否有武器、破壞物品和預謀組織或煽動等無關。而現場錄影連同警誡供詞在內的各種證據,均顯示案發時畢慧芬毫無疑問完全知道自己所作何事。

官指原審法官已酌情下調刑期

針對畢慧芬指曾被律師力勸不要認罪,判詞指是否認罪,最終決定是畢的個人決定,「與人無尤」,故認為本案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辯。至於判刑方面,判詞指在原審時,法官已因應畢的病情,把各項刑期酌情下調,故同樣認為畢慧芬沒有投訴的理由,故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定罪和判刑。

翻查資料,原審法官李慶年以判監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基於畢有暴動罪前科,調高量刑基準至5年9個月,但最終因其「相當歷史的精神問題」,就每項控罪扣減四分一刑期。

當時被襲擊的付國豪 已於去年 10 月因病去世

現年26歲的上訴人畢慧芬,曾因2016年參與農曆年旺角騷亂,兩項暴動罪成被判監禁3年10個月。她在2019年時被指在反修例運動的機場示威中,參與「私了」時任《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於去年1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非法禁錮共3罪罪成,同案另外3名被告,一人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放;另兩人分別被判囚63個月及66個月刑期。當時被襲擊的事主付國豪,已於去年10月因病去世,終年30歲。畢在去年11月,曾向高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但被法官潘敏琦駁回,她再於今年12月16日再申請更新上訴許可,但上訴庭3名法官開庭聽取陳詞後,即時駁回申請。

畢慧芬在囚期間,由於被指非禮女囚友,經審訊後定罪再被加監3個月,料將在2024年5月左右才服刑完畢。

案件編號:CACC11/2021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