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轉載許智峯帖文認煽惑投白票 前中大學生會長判囚兩月緩刑年半

2022.12.29
【香港法庭】轉載許智峯帖文認煽惑投白票 前中大學生會長判囚兩月緩刑年半 被告蘇浚鋒(23歲)挑戰條例合憲失敗後,選擇即時認罪。辯方強調,蘇勇於承擔,能為追逐理想不惜犧牲個人前途。
吳婷康提供

去年香港立法會選舉期間,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在Facebook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呼籲投白票的帖文,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辯方指控罪侵害言論自由,案件周四(29日)就控罪合憲性作裁決。判官裁定條例合憲。蘇浚鋒即時認罪,被判囚2個月緩刑18月。

條例立法目的為保障選舉權及被選權

本案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在裁決時首先指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文清晰明確地闡述了生效時間、所涉的公開選舉以及控罪行為,市民能夠充分理解,屬依法規定;而本案主要爭議,在於有關條文有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

戴官指,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為保障市民的選舉權及被選權,確保立法會選舉能公平、公開及誠實地進行,而煽動投白票或不投票可致選舉流產,條文旨在防止選舉受破壞。她同時指,香港有民主選舉制度,不奉行強制投票,市民如決定投白票屬個人選擇。

辯方力陳香港沒刑事化投白票

戴官認為,公開煽動他人投白票,並非促進民主選舉,而是期望有組織地以集體力量使市民投票或不投票,對選舉資源造成壓力,阻礙其他市民行使選舉及被選權,造成資源錯配,令選舉制度受挫,明顯屬破壞行為,故條文具合法目的。

至於辯方曾力陳,香港沒有刑事化投白票行為,故此鼓勵投白票的行為也不應有罪,惟戴官反駁,以自殺舉例,指出正如自殺是合法,但教唆他人自殺也是不合法。

戴官又指,條文只限制禁止在選舉其間的公開表達,並非無限全面禁止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言論,亦非針對某一政治立場的人士或單一政治團體,任何人作出煽動皆屬違法。法庭認為,市民可從選舉廣告、候選人政綱或論壇等渠道獲取選舉資訊,自有能力判斷,無需他人呼籲,而其間市民仍然享有私下討論投白票的權利。

被告挑戰條例合憲失敗後即認罪

對於辯方審訊時質疑,鼓勵他人投白票,與鼓勵他人投某一候選人本質相同,故禁止有關行為不符平等原則。戴官強調,法律只會打擊挫敗選舉制度的煽動者,相反鼓勵他人投票,選出議員監察政府,是促進選舉的行為。她強調,市民自行投白票或不投票,屬行使公民權利,從不受影響或監察,只有煽惑者才是條文針對的對象。

被告蘇浚鋒(23歲)挑戰條例合憲失敗後,選擇即時認罪。辯方求情指,蘇曾是皇仁書院品學兼優的高材生,曾擔任中文辯論隊隊長,升讀大學後,選擇追遂理想,修讀政治及行政學,副修新聞學,因其傑出學業獲頒獎學金。他亦參與學生組織,與大學緊密合作,前中大學生事務處處長撰信求情,讚賞被告有責任感、聰明、知所進退。辯方又強調,蘇勇於承擔,能為追逐理想不惜犧牲個人前途。

獲准保留認罪三分一刑期扣減

辯方力陳,被告犯案是源於愚蠢,對法律不熟悉,如今已清楚不應以身試法,重犯機會輕微,盼法庭輕判。辯方又指,被告在今年9月9日案件提堂時,已表明若挑戰合憲性失敗,便會馬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精力,而有關爭議亦非毫無理據,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是真誠希望推動法律討論。

戴官接納被告擁有極為良好的背景,同意他犯案只因對法律常識欠缺所致,重犯機會輕微,故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容許他保留認罪三分一扣減,判囚2個月,同時緩刑18個月。

案情指,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去年10月29日,在其Fb專頁上發帖文,提出「如水計劃」,煽惑讀者在選舉中投「白票」,以表達對港府的不滿,並邀請讀者轉發。蘇翌日以Fb轉載許的帖文,同年12月15日,蘇在住所內被拘捕,當時其電腦仍登入涉案Fb帳戶,並顯示相關帖文。

控罪指,蘇浚鋒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指他去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間,在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其選票,致使該選票在立法會選舉中被視為無效。同案的陳星(58歲)早前已認罪,同樣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

案件編號:WKCC2641/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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