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區諾軒:否決預算案非參選前提 只認「協調會議共識」

香港「初選案」周三(15日)續審,區諾軒同意候選人在簽署提名表格時,只認同「協調會議共識」,如地方選區在否決財政預算案上沒有共識,就不會包括否決預算案的議題。區更確認,林卓廷在選舉論壇提及,如政府向香港人每人派3萬元,就會支持預算案。

「35+計劃」文件提及「目標」指各區共同綱領

「初選案」踏入第25日審訊,區諾軒續以控方證人身份續接受辯方盤問。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民主黨的黃碧雲及林卓廷,就「共同綱領」的初稿或最後版本,以及參選人簽署的提名表格提問。區確認戴耀廷在2020年6月9日的記者會上,明確地(expressly)指候選人毋須簽署「共同綱領」文件;沈又問及,在提名表格提問中提及「我確認支持和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區再確認提名表格是唯一要求初選參加者簽署的文件,同一張名單上的其他參選人,亦同樣需簽署該聲明部份。

沈其後展示「35+計劃」的文件,問區是否即是「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的文件,法官陳慶偉亦問及兩者是否一樣?區指沒有一份文件叫「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指「35+計劃」文件是協調會議早期的文件,及至在初選記者會上,戴耀廷提及時,即已指向各區的共同綱領,而當時亦包括提及否決預算案的段落。

區接續再解釋,文件中提及的「目標」,同樣指各區的共同綱領,包括五大訴求,並希望參與者認同是協調會最後的共識,並同意提名表格沒有明確指示「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是甚麼,若有人要他解釋,他當時會指示是共同綱領的內容。

初選提名表有擁護《基本法》條款不擁護不能參選

沈士文再問及,候選人在簽署提名表格時,無論協調會上的共識是甚麼,只要聲明是認同「協調會議共識」,如在否決預算案上沒有共識,即提名表格相關部分,就不會包括否決預算案的議題?區回應,毋庸置疑有關部分是以協調會議共識為先,同意沈士文指,如地方選區在否決預算案上沒有共識,便需視乎參選人本身的看法及每個選區的共識。

另外,區亦確認,在提名表格內有提及擁護《基本法》、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字眼,指若候選人在就此方面作出聲明指不擁護,即不可以參加初選。

區指民協「又傾又砌」行動很和平

區諾軒續指,黃碧雲及林卓廷兩人,分別參選的九龍西及新界東選區,就否決預算案議題上存在意見分歧,並確認兩人夾附在提名表格的宣傳單張中,沒有提及跟預算案相關的議題,立場與民主黨一致。沈進一步指,林卓廷曾在初選選舉論壇中提及,需視乎具體議案才決定是否投反對票,舉例如政府向每一港人派錢三萬元,他將投贊成票,區表示同意。法官陳慶偉就問,根據林卓廷的說法,即他是不會一概而論(give a blanket)、無差別地行使否決權?區亦表示同意。沈士文已完成盤問區諾軒,最後他向區表示:「I wish you peace and good health」。

區諾軒之後由代表施德來的大律師黃廷光作出盤問,先圍繞施德來及所屬政黨民協的背景。區同意施德所屬的民協,主要服務深水埗草根階層,關心民生議題,成員多是區議員,而施德來為民協新生代、務實的區議員,雙方曾多次合作。

對於施是否「和理非」?區認同對方是「好和平理性非暴力」,此時法官李運騰突插口問區有否聽過「和勇不分」(惟先是口誤稱是「和理不分」)?區解釋,反修例運動參與者可分為兩類,「勇武」為主張直接行動者」,不排拒暴力行動。李官就追問相關例子,區就提及如參與暴動或掟汽油彈等;而在反修例事件之所以成為持續運動,正因和勇交替出現,成為運動一直持續的條件之一,例如雖然現場不時有暴力場面出現,有時為令運動繼續,就有「和理非」參與遊行。

黃廷光就問及區,有否聽過民協相關的口號「又傾又砌」?區指對此口號熟悉,解釋指「傾」是因民協的政治路線,主張透過談判爭取權益,而「砌」是指不排拒透過一些社會行動爭取,而民協即使「砌」,行動都很和平。

黃之後的提問,包括質疑區諾軒記錯有否出席九龍東選區在2020年5月4日舉行的第3次協調會議,區確認自己有出席,惟黃並沒有證據證明區沒有出席;他亦問題九龍東參選人夾附在提名表格的共同綱領,並非「35+計劃」的官方文件,區表示同意。黃廷光其後完成盤問。

同意陳志全對全民退保議題取態跟社民連一致

代表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隨即接力盤問區,並稱會先問及一些簡單問題,望區可精簡回答,區稱自己「會努力」。

區在盤問下同意,自己跟陳志全在立法會同事多年,兩人對福利政策有相同意見,不時一同用膳、交談,更會經常玩「Pokemon Go」遊戲,視陳為朋友。至於陳是否其中一名勤力的議員?區肯定地回答「係」,更指陳志全的工作受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肯定。馬進一步指,事實上梁君彥是指陳志全最勤力,他的出席率近乎100%,獲區同意。他又同意,對全民退休保障議題,陳志全的取態跟另一政黨社民連立場一致。

區稱自己原來人生計劃是離開政壇

在馬維騉提問下,區確認陳於2016立法會選舉在新界東勝出,連任立法會議員後出任「人民力量」主席。至於陳的綽號為「慢必」,而本案另一被告、同為「人民力量」成員的譚得志則名為「快必」,兩人曾一同主持電台節目,雖同一政黨,但兩人有分別(different),區嘗試回應時,即被法官陳慶偉打斷,指問題並不相關。

馬維騉之後問及,區作供時曾標籤一些傳統政黨,「人民力量」不在其中,問區是否同意「人民力量」可歸類為進步民主派?區同意歸類,又指陳志全為「人民力量」唯一的立法會議員,故可視他為「人力」標誌(icon),又指陳「唔係真係好激進」。盤問之後一度觸及區的「未來」,他指自己本身已計劃離開香港,甚至決定退出「35+」工作,其人生計劃更是離開政壇,故假設選舉如期舉行,他指自己亦不會見證「攬炒十步」。

案件編號:HCCC6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