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法官質疑控方指被告加入謀劃日期 反對視黎敬輝為共謀

2023.06.01
【47人案】法官質疑控方指被告加入謀劃日期 反對視黎敬輝為共謀 香港「初選案」周四(6月1日)續審,控辯雙方續就「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作口頭陳詞。
路透社資料圖片

香港「初選案」周四(6月1日)續審,控辯雙方續就「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作口頭陳詞。就控方提出區諾軒及鄭達鴻等所加入涉案謀劃的日期及詳情,法官提出質疑;另控方指時任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是共謀,法官反駁指,黎作為員工,出席協調會議是其工作。吳政亨律師則以控方提供的證據,反駁「共謀」指控。

法官就區諾軒及鄭達鴻加入謀劃日期作追問

負責「47人初選案」的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周三(5月31日)庭上要求控方就「共謀者原則」中,各被告及共謀者何時加入涉案串謀計劃的日期,向法庭呈交列表,以讓法庭定奪如何處理具爭議的證據。控方雖曾一度表示有困難,惟最終同意提交,並在周四早交予法庭及辯方。

不過,法官就列表上有關區諾軒及鄭達鴻等所加入涉案謀劃的日期及詳情就提出質疑。根據控方說法,戴耀廷在2020年1月跟區諾軒的飯局中,已提及立會過半是大殺傷力武器,認為因此意味兩人間已構成串謀。惟法官李運騰指,據其記憶,區諾軒曾供稱,自己是在2020年6月9日首次初選記者會上,才得悉整個計劃目的,但區當時沒退出協議計劃,同時區亦沒表示過自己在飯局時,已同意戴耀廷就運用否決權及迫使特首下台之說法。

指區一直不同意戴耀廷就否決權的看法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控方認為戴耀廷在飯局上已提出運用否決權及大殺傷力武器等事項,區當時在場,最終將取決於法庭給予區諾軒證供的比重;法官陳慶偉就指,區供稱在飯局中只答應為「35+計劃」處理行政及協調工作,當時他亦只想協助民主派取得立會過半議席,加上區開始協調時,初選尚未就利用民調或公民投票作決定,亦未知有何政黨參與,區又稱其後風向轉變,包括新界東第2次協調會議後,否決預算案成為爭論議題,而他一直不同意戴耀廷就否決權的看法,續指出至6月9日首次初選記者會後,區沒有提出反對戴耀廷的說法,因而參與涉案謀劃,但控方卻指戴區兩人在1月時已構成串謀。

周天行再度回應,指控方倚賴區諾軒自1月飯局開始已知悉戴耀廷的看法,但陳官再次指出,區雖然當時可能已知悉戴的看法,但法庭希望知悉區何時開始參與謀劃,而法官李運騰就放棄再追問,回應指如果這是控方能做到的最好,「就由他吧」。

鄭達鴻出席公民黨記者會只拿紙卡牌

至於涉及鄭達鴻的部分,法官李運騰指出,控方稱鄭達鴻最早在2020年3月25日(公民黨召開記者會)開始參與謀劃,但鄭在翌日,即3月26日才參與香港島區首次協調會議,該會議上沒有特別提及否決權;法官陳慶偉就指,在公民黨記者會上,鄭達鴻只是拿着紙卡牌,沒有做其他事情。

控方回應指,鄭達鴻至少當時知悉公民黨的立場,再綜觀所有證據,包括鄭之後所作事情,可從中推斷他最早在3月25日參與到涉案謀劃,並指香港島的初選協調文件有發送予鄭達鴻。

不過,法官李運騰質疑,協調文件不一定有發送予鄭,並問及是否有證據顯示鄭有收取文件?控方就表示,沒有直接證據顯示鄭有收取文件,但法庭可從戴耀廷曾把文件送出,從而推斷鄭有收到,惟法官陳慶偉就提出,控方需向法庭展示傳聞證據外,有獨立證據顯示被告有作出傳聞證據所述的言行,法庭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接納有關傳聞證據為證據。陳官又指,控方稱公民黨簽署了《墨落無悔》聲明,但卻沒有任何證據,指稱簽署聲明的「公民黨」,究竟是一個公司還是組織。

法官李運騰之後總結,指控方的立場為鄭達鴻在2020年3月26日開始參與涉案謀劃,其他證據是用作支持此說法,如法庭不接納控方的說法,控方則會倚賴其他指向鄭的證據所發生的日期。

法官指自己受僱司法機構出席審訊不代表同意控方說話

控方亦同時向法庭呈交被指為共謀者的3人加入謀劃的資料及證據,法官李運騰指控方倚賴黎敬輝曾出席10個協調會議,因而問控方除顯示黎曾出席會議及作會議記錄外,是否還有其他證據指控黎是共謀者?周天行就回應,黎是民主動力總幹事,但被李官反指「但這是他(黎)的工作」。周天行繼而稱,協調會議上有提及否決預算案,而黎有重複地參與有關會議。此時法官陳慶偉就提高聲調稱:「這是黎的工作,他必須出現,拜託!」

另外,周天行亦指,黎負責設計初選提名表格,李官即質疑黎設計表格,不代表他同意表格內容;陳官加入質疑,指黎是民動總幹事和唯一員工,如不是由他負責,「由誰去做呢?」並以自己為例,指自己因為受僱於司法機構,須每日到法庭及記錄控方所說的話,而法官李運騰就接續指「這並不代表我們同意你的說話」,反問控方如黎敬輝只是出席會議及提供會議記錄,是否等同支持涉案謀劃。周天行就確認「是」,指黎由出席協調會議開始就已是參與謀劃,亦在會議上聽到謀劃內容。

不過,法官仍繼續提出質疑,指出法庭不知道黎對「35+計劃」及否決預算案等有多了解,反問控方單是聽過有關事情,是否就成為串謀其中一員,而李官更表示,單是聽過計劃,不等於黎當時同意,又或令黎成為共謀者。

吳政亨律師反駁「共謀」指控

至於辯方就控方呈交的資料作回應陳詞.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石書銘指出,控方倚賴吳政亨與戴耀廷間的WhatsApp訊息對話,指控吳參與謀劃,惟當中沒有證據顯示涉及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並指根據控方現時指控,是被告串謀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但吳戴兩人之間即使有協議,兩人的「串謀」也與現時控罪的「串謀」非同一串謀計劃。

法官陳慶偉則以假設例子嘗試確認辯方的說法,提及3名法官如制定了一個搶劫銀行計劃,並以法庭書記比喻為吳政亨,指書記知悉法官們打算搶劫但不知計劃詳情,亦只認識其中一名法官,如書記同意協助提供車輛供他們逃走,是否意味書記與其中一名法官間的協議與3名法官的搶劫協議不同,故書記不應被視作共謀者?石回應,需視乎書記主觀意圖及實際參與行為。法官李運騰就指,串謀控罪的實際行為元素只需有與人達成協議,惟石認為,仍需視乎吳政亨有多了解串謀計劃中,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這共同目的。

聆訊周五(6月2日)繼續。

案件編號:HCCC6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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