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初選案」周三(14日)續審,被告吳政亨一方傳召3名證人出庭,包括事務律師、律師樓文員及一名前《蘋果日報》記者。前兩者供稱曾按指示取得吳政亨筆名「李伯盧」的電郵通訊紀錄,而記者則交出一段吳的訪問錄音。辯方指吳在控罪前的言行顯示其當時的心態。不過,相關證據能否呈堂遭法官質疑,法庭定於下次開庭讓控辯雙方處理有關爭議。
證人供述翻查「李伯盧」電郵過程
「47人初選案」由於主審法官之一陳慶偉身體不適,過去兩天需暫停審訊,至今天踏入第66日審期,正式進入辯方案情,並由吳政亨一方率先開始傳召辯方證人。
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石書銘傳召了吳在案中的事務律師陳奕勤出庭,供稱收到吳的指示並獲得吳的電郵「leebaklou@gmail.com」之密碼,而他再指示下屬登入該電郵及找尋一封約於2020年4月9日收發的電郵。陳所屬律師樓的法律文員韋君曉之後亦被傳召出庭,供稱在陳指示下登入了有關電郵,並找到4封電郵紀錄,電郵標題為「一點意見分享」,她之後將有關電郵截圖保存,再燒錄成光碟分別給予上司陳奕勤及自己作保存。
庭上展示的電郵截圖就顯示,首封電郵由名為「Anthony Yau」的人士發予「李伯盧」,就「李伯盧」籌辦的「三投三不投」計劃提出意見,「李伯盧」之後作回覆。
相關證據用作顯示吳當時心態
不過,法官李運騰質疑,有關電郵屬「傳聞證據(hearsay)」,如內容不能構成任何招認,則不可作例外呈堂,又指即使非傳聞證據,亦是審訊外的陳述,質疑是否可呈堂。石書銘回應,控方同樣有把來自同一電郵帳戶的電郵紀錄加入控方審訊文件冊中,但李官指出現在審訊文件冊中文件,不等同可作呈堂。
法官陳慶偉就問及辯方希望以有關電郵證明的事情;石書銘表示有關證據是吳在控罪前的言行,欲以此顯示吳當時的心態(state of mind)。
法官陳仲衡就指,電郵的一方「Anthony Yau」非案中共謀者之一,吳與其所說的話可能與戴耀廷的對話有所不同;李官亦認同並指現時辯方倚賴被告與一名叫「Anthony Yau」人士之對話,惟法庭連有關人士是否真實存在亦不能確認,並詢問辯方是否有案例支持有關證據可作呈堂。石書銘稱,可在「有關事實(res gestae)」原則下呈堂,但法官李運騰質疑該原則是否在此情況下適用。
記者交出訪問錄音吳稱望大家先支持初選
辯方其後再傳召《蘋果日報》前中國新聞組記者李俊杰出庭。李現時任《信報月刊》記者,供稱於2020年6月在一名中學同學邀請下訪問「李伯盧」,後來知悉是吳政亨,訪問之後於Facebook上一個公開群組發布。根據由李俊杰提交的訪問錄音,長約27分鐘,當中由吳政亨提及如在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書與初選間二擇其一,他絕對希望大家先支持初選,他又回應民主黨沒有簽署同意書情況,認為民主黨進入議會後,都會積極否決預算案。此外,吳又在錄音中稱大家不需要懷疑「35+」是否一件好事,直言「攞左先囉,其他細節可以再傾」,又指「35+」會被DQ(取消參選資格),但大家可以此「製造一個國際新聞」,讓支持民主陣營人士在國際上出師有名。
然而,法官李運騰同樣指訪問錄音亦屬傳聞證據,認為除非辯方能指出有關證據屬傳聞證據的其中一種例外情況,如證據內容對被告自身不利,才可被用作呈堂,如訪問錄音完全作為供被告開脫證據使用,則不認為錄音可作呈堂。法官最後下令,石書銘需在周三下午7時前,就相關傳聞證據的可呈堂性遞交書面陳詞,再安排控辯雙方周四(15日)於庭上以口頭陳詞補充回應,以處理相關爭議。
案件編號:HCCC6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