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刑】不認罪判囚6年半至7年9個月 認罪大多4年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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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罪成。45名罪成被告周二(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其中經受審被定罪被告,由於不獲認罪刑期扣減,刑期明顯較重,由6年6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認罪被告方面,多人刑期均以7年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大部分被告最終刑期均在4年半以下,惟公民黨時任黨魁楊岳橋因被指扮演主動及領導的角色,另梁晃維、張可森連同鄒家成被指為〈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法官把量刑起點提高至8年,令他們的最終刑期亦較其他被告略高。

官指楊岳橋扮演主動及領導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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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當日派出5人參加初選及最終被控,當中包括時任黨魁楊岳橋、執委郭家麒、譚文豪及鄭達鴻,以及李予信;當中楊岳橋、郭家麒及譚文豪認罪,鄭達鴻及李予信不認罪,最終鄭達鴻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則獲判無罪。判詞指,郭家麒與楊岳橋同為公民黨黨團成員,楊岳橋更是時任黨魁。2人在交付程序上認罪,沒有爭議下法庭接納楊岳橋和郭家麒皆為謀劃的「積極參加者」。

不過,由於楊岳橋當時在公民黨的職位以及案中證據,尤其涉及2020年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涉案謀劃一事扮演主動及領導的角色,故其量刑起點被提高至8年;至於其餘3人,量刑起點均為7年。法官強調,並非要就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處罰,但可提供背景以評估他在控罪時間的參與程度;又指已考慮謀劃是非暴力性質,同時考慮各人均因過往在公共服務的貢獻而獲減刑3個月,最終楊岳橋被判囚5年1個月,郭家麒及譚文豪被判囚4年2個月。至於受審後被定罪的鄭達鴻,法庭接納他被誤導以為謀劃合法,就此給予3個月刑期扣減;另就鄭作為區議員而所作的長時間公共服務,額外再減刑3個月,最終判他入獄6年6個月。法官在判詞中又特別提到,法庭接納郭家麒及楊岳橋的重犯機會低,因此相信有關機關在考慮刑期減免時,會將此納入考慮。

尹兆堅求情未提被誤導犯案 不獲相關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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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政黨背景的被告,包括民主黨、民協、社民連、人民力量及新民主同盟共12人,其中民主黨4子中有時任主席胡志偉及成員尹兆堅選擇認罪,黃碧雲及林卓廷則選擇不認罪,4人刑期就介乎4年5個月至6年9個月。

法官在判詞指,胡志偉(4年5個月)、黃碧雲(6年6個月)及尹兆堅(4年8個月)在謀劃中均屬「積極參加者」,同意如成功當選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因此刑期均以7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當中黃碧雲經審訊後被定罪,未獲認罪刑期折扣,只就她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共服務的貢獻獲減刑;而胡志偉及尹兆堅就因認罪獲3分之1刑期扣減,亦同因法律無知獲減刑3個月。不過,由於胡志偉曾涉及2020年七一遊行的案件,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判囚10個月,而當時該案已考慮胡對社會之貢獻作減刑,加上另一宗2020年六四集會,胡志偉跟尹兆堅同樣涉案並認罪,當時判刑亦已考慮兩人對社會的貢獻,故兩人在本案不會因過去的社會貢獻再獲減刑,而尹兆堅求情時未提及在法律上被誤導犯案,因此不在有關方面獲刑期扣減。

林卓廷(6年9個月)的判刑亦同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他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法官只就他對司法的無知犯案而給予3個月刑期扣減,但未就他過往在公共服務的貢獻再減刑,指相信他在過去被定罪判刑時已曾被考慮相關貢獻。不過,由於林部分曾被判罪成的案件,及後上訴得直,正待因律政司上訴至終院而需進行聆訊,未知法官如何衡量相關的因素。

范國威父在他還押期間去世 親友市民撰求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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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前新民主同盟成員,包括譚凱邦及前主席范國威均同樣認罪,分別被判4年3個月及4年2個月監禁。法官指譚曾出席協調會議,其政黨新民主同盟亦曾簽署〈墨落無悔〉聲明,基於兩人角色同以7年為量刑起點,並就兩人認罪、對法律的無知,以及譚在環境保護和動物照顧的社區工作,和范對公共服務的貢獻各給予進一步刑期扣減。

判詞又引述指范的父親在他還押期間去世,其他家人亦同患重病,而范的親友、同事、服務的市民等為他撰寫求情信,各人對范均有很高評價,要求法官盡可能寬大處理;判詞引述法官指「可以理解」,又引述范的手寫信,指他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感到懊悔,選擇認罪,法官進一步指「我們同樣毫不懷疑」,並指如范真抱持有關態度,有關機關日後評估他的減刑時會注意得到。

法官在判詞又指,社民連的岑子杰(4年3個月)是「積極參加者」,同意如當選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以7年作量刑起點,同基於他認罪及對法律的無知給予減刑,另因岑曾任沙田區區議員再給予2個月刑期扣減。至於就辯方指岑如獲獄中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其還押日數可被視為已服畢5年刑期,法官就認為岑是否獲減刑屬懲教署署長事務,非由法官考慮。

官指梁國雄有24項定罪紀錄 不能描述為具良好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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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6年9個月)就因經受審後罪成,法官認為以其角色同以7年為量刑起點,只就他對法律的無知給予3個月扣減,並認為梁有24項定罪紀錄,不能將他描述為具良好品格,縱使辯方呈遞來自社工及工會友人之求情信,證明梁為弱勢社群和基層人士服務的熱誠,但法官指梁在過去案件已因社會貢獻獲減刑,故不能再次考慮他對社會的貢獻。

譚得志另涉煽動文字案成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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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主席陳志全(6年6個月)及前副主席譚得志(4年5個月)均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同為7年;判詞指譚同意一旦成功被選入立法會就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以促進謀劃,法官並同意譚另因煽動文字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0個月,當中部分涉案言論與初選有關,該案部分控罪在本案控罪時段內發生,兩罪雖有不同,但同意兩案發生時段相近,考慮量刑整體性、譚已服畢煽動案刑期,故給予他額外3個月減刑。至於審訊後被定罪的陳志全,就只獲因對法律無知及過去公共服務而獲減刑共6個月。

民協前主席施德來(6年7個月)及前副主席何啟明(6年7個月)均不認罪受審;判詞指兩人亦是「積極參加者」,同意若成功被選入立法會將與其他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遂同樣以7年為量刑起點,兩人同因對法律無知及作為區議員服務社會而獲減刑。

官指林景楠任控方證人的供詞「毫無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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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案中有8名被告以無黨派身分參與初選。當中4人認罪,包括徐子見、毛孟靜、呂志恆及林景楠,當中以阿布泰國生活百貨創辦人並任控方證人的林景楠(5年2個月)刑期最長。雖然辯方求情時指林在初選的角色有限,不是發起人,也未出席任何協調會議,應歸於「其他參加者」(other participant)類別,更強調林臨近限期才提交報名表,也沒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或出席記招;惟判詞就指林擔任控方證人的供詞,僅描述他本人的初選參與情況,「對控方的案件毫無貢獻」,案件裁決時「幾乎沒有提及其證據」,最終同以7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林在開審前才認罪,僅獲四分一刑期扣減,並考慮他在疫情期間,為社會提供防護裝備,以及在不熟悉法律情況下犯案,因而再給予額外減刑。

判詞又指,公民黨前成員兼立法會前議員毛孟靜(4年2個月)屬於「積極參加者」類別,認為她同意成功當選後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拒絕接納辯方求情指她非案中主犯或全心投入初選的「積極參加者」,亦以7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獲三分一減刑,並念及她過往對公共服務的貢獻及對法律的無知,再獲額外減刑。至於毛曾提及其丈夫的健康狀況,判詞就特別表示同情但指不足以作減刑理由。

至於認罪的前社工呂智恆(4年3個月),法庭認為他對所犯的過錯深感抱歉,相信他真誠悔改,但指他亦屬「積極參加者」,量刑起點同為7年,考慮他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加上過去對社會的貢獻及在不熟悉法律的情況下犯案,因而獲額外減刑。

徐子見求情提健康欠佳望作減刑因素被拒

前東區區議員徐子見(4年2個月)除因及早認罪獲刑期扣減外,法庭亦考慮他可能對初選的合法性存在誤解、以及擔任區議員時服務公眾,額外再減刑6個月;惟就辯方求情時提到徐健康狀況欠佳,患有骨刺、慢性胰腺炎等,法庭就認為他能在獄中獲合適治療,拒接納為減刑理由。此外,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劉澤鋒(4年5個月)亦因認罪而獲刑期扣減。

而經審訊後被定罪的無黨派被告中,前西貢區議員柯耀林(6年7個月)、前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6年6個月)及前南區區議員彭卓棋(6年6個月)均被指屬「積極參加者」,同以7年為量刑起點,法庭考慮柯對法律的無知及過去公共服務的貢獻,額外減刑5個月;考慮楊可能對初選的合法性存在誤解,加上她擔任區議員時服務公眾、貢獻本地文化政策和慈善工作,酌情減刑6個月;以及彭可能對初選的合法性存在誤解、以及他服務社會的行為,同酌情減刑6個月。

〈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刑責較重

綜觀所有候選人被告,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且不認罪的鄒家成刑期最重,被判囚7年9個月,判詞提及鄒跟張可森和梁晃維發起〈墨落無悔〉,欲透過聲明約束參加者以確保謀劃成功,因此聲明屬加刑因素,3人的量刑起點亦被定為8年。當中其他抗爭派包括何桂藍、黃之鋒、岑敖暉、劉頴匡、余慧明、黃子悅等人,法庭因應其角色,同採納7年量刑起點,由於何桂藍和余慧明均在審訊後被定罪,二人不獲認罪扣減,分別判囚7年和6年9個月。

15名抗爭派被告中,只有鄒家成、何桂藍及余慧明不認罪受審,判詞指鄒家成(7年9個月)既不是組織者亦非「首要分子」,應被歸類為「積極參加者」,有份參與所有協調會議、初選論壇和記者會,更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之一,足見鄒用盡一切努力約束所有參加者,以確保謀劃成功,因應他的參與程度採納8年作量刑起點,只接納他對法律無知而給予3個月減刑。由於鄒另因「七一立法會暴動案」服刑,法庭指兩案牽涉不同事件,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何桂藍沒求情 量刑起點成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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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is picture taken on August 4, 2020, pro-democracy activist Gwyneth Ho, who was recently banned from standing in upcoming local elections, poses with her disqualification notice at her office in Hong Kong. Ho, one of the disqualified election candidates, described the security law's suppression of freedoms as "obvious and quick". Despite assurances that the law would only target an "extreme minority", certain peaceful political views became illegal overnight and the precedent setting headlines have come at a near daily rate. (Photo by Anthony WALLACE / AFP) / TO GO WITH HongKong-China-politics,FOCUS by Su Xinqi and Jerome Taylor (ANTHONY WALLACE/AFP)

何桂藍(7年)及余慧明(6年9個月)的判刑亦以7年作量刑起點,基於兩人審訊後被定罪,而何沒有任何求情陳詞,量刑起點同時成為總刑期。而法庭就接納余或錯誤以為涉案謀劃是合法,就此給予3個月減刑,並指細閱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但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

餘下經審訊後被定罪的12人中,伍健偉(5年7個月)的刑期最重,伍的量刑起點同為7年,但因他在審訊首日才認罪,只獲20%認罪扣減;前中西區區議員梁晃維(4年11個月)就獲3分1認罪扣減,法官同時就他可能錯誤以為涉案謀劃是合法,給予3個月減刑,並就他曾任區議員額外再給予2個月扣減。

判詞又指,張可森(4年11個月)曾任屯門區區議員,當時為本土抗爭派的一員,其手寫長篇求情信表達悔意及深刻反省對社會的影響,另透露他現正攻讀博士課程,接納他真正悔改,提及有關機關在考慮減刑時,無疑會將其悔意納入考慮範圍。不過,由於張與梁晃維、鄒家成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張並參與本土抗爭派在2020年7月15日的記者會,認為他屬「積極參加者」,並以8年為量刑起點,除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外,就他對法律的無知再給予3個月減刑,另就他過往的公共服務,給予2個月減刑。

黃之鋒過去數個定罪紀錄 與本案沒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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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同意辯方指黃之鋒(4年8個月)屬「積極參加者」,同以7年為量刑起點,由於他沒在求情陳詞提出因錯誤認知法律而犯案,故不獲相關減刑,而黃過去數個定罪紀錄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法庭認為他非品行良好,亦在獲法庭保釋期間犯下本案,既然黃不可能在同一程序下連同過往所有罪行被判刑,法庭認為本案刑期不會對他造成「毀滅性的打擊」,故除3分1認罪扣減,拒再給予進一步減刑。

多名被告因曾任區議員 獲額外2個月減刑

判詞又指,岑敖暉(4年6個月)於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政策研究助理,之後任荃灣區議員,基於岑所作的公共服務,給予2個月減刑,另可獲認罪的3分1扣減,同時因求情中無要求以「對法律無知」作減刑因素,故不獲相關刑期扣減。此外,法官提及法庭接納岑有真誠悔意並已改過,指有關機關日後考慮刑期減免時,相信會將其悔意考慮在內。

馮達浚(4年5個月)、朱凱廸(4年5個月)、黃子悅(4年5個月)及劉頴匡(4年5個月)的刑期均相同;法庭均採納7年作量刑起點,並給予3分1認罪扣減,並基於4人對法律的無知均給予3個月減刑。另判詞稱,劉頴匡因「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被判囚54個月20天,該案與本案牽涉完全不同的事件,故下令兩案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袁嘉蔚(4年3個月)、李嘉達(4年3個月)及王百羽(4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亦為7年,3人同因可能錯誤以為涉案謀劃是合法獲3個月減刑;此外,由於3人均有擔任區議員的貢獻,法庭亦就此再給予2個月減刑。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