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6.12穿光時衣上街男子認新煽動罪還押候判
2024.09.16
香港一名男子涉嫌於6月12日,在港鐵站附近穿「光時」上衣及戴黃色「FDNOL」口罩,被控3罪,被告周一(16日)認23條下的新煽動罪,還押至周四(19日)判刑。辯方指,根據「初選案」,高院並無裁定「五一」屬顛覆國家政權,被告雖在錄影會面中提及「五一」與「光時」理念一樣,但「五一」不涉分裂國家;另就被告有舊煽動罪案底,辯方承認被告犯案非單獨事件,但在本案沒證田據顯示他令任何人受影響或煽惑。
被告另否認兩罪 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報稱無業的被告諸啓邦(27歲),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告另否認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罪,兩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因應《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香港自2019年6月起出現連串社會動亂,包括使用暴力及騷亂對抗特區政府,以及煽惑建立獨立香港國等。而「6月12日」是特別日子,數以千計示威者在當天堵塞金鐘及灣仔行車道,為2019年社會動亂其中一個起動事件,「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就是當時社會動亂期間,示威者經常使用的陳述或口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唐英傑案」中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在該案中帶有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意思,亦可能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612」屬重要日子 特意穿涉案T展示
案情續指,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屬刑事罪行。而於2024年6月12日約12時15分,新界南衝鋒隊人員觀察到被告於沙田石門港鐵站出口附近的公眾地方遊蕩,其形跡可疑,左右張望,由D出口步向C出口。被告當時穿一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以及戴一個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被告遭截查時,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人員對他搜身時,發現其黑色手提袋載有一盒排泄物。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案發日從住所乘小巴至石門港鐵站,打算往用膳,並認為涉案「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思,是把香港回復到1997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即香港不再由中國管治。他知道該陳述有煽動意思,亦知穿該黑色上衣為犯法,惟認為「6月12日」是反逃犯修訂條例運動的重要日子,故特意穿上涉案T恤向公眾展示該陳述的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該理念,並使公眾記起2019年的社會動亂。
隨身攜帶排泄物 意圖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者
至於被告口罩上的「F.D.N.O.L.」則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英文簡稱,被告認為該陳述信念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希望以此帶出訊息,使公眾認同其訊息和信念。此外,被告在家中將其排泄物放進手提包隨身攜帶,是意圖擲向不認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理念的人,以作發泄。
被告也在錄影會面中指,他於2024年3月在台灣的T恤印刷店購買涉案黑色上衣,將之帶回香港。警方從被告手機紀錄發現他透過LINE向台灣的T恤印刷店,訂購兩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T恤,以及一件印有「香港獨立」的T恤,並在赴台灣旅遊時取貨。另警方亦從被告Facebook帳戶照片庫,發現被告曾手持或穿引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或T恤的舊照片。
高院在初選案沒指「五一」屬顛覆國家
辯方求情指,被告來自單親家庭,與母親同住,未婚,其經濟靠母親支持,並呈上被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辯方續指,被告雖錄影會面中認為「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理念一樣,但根據初選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並無裁定「五一」屬顛覆國家政權,故「五一」不牽涉分裂國家,只是被告的行為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強調本案檢控基礎是被告穿起印有「光時」的上衣。
辯方又透露,被告具舊例煽動罪的刑事定罪紀錄,如被控舊例煽動罪,法庭可判處的最高刑罰增至三年;但在新煽動罪下,即使最高刑罰調高至7年,但在《裁判官條例》下,於裁判法院就此罪僅可判監兩年,指法庭固然毋須輕判,被告犯案亦非單獨事件,但沒證據顯示被告從離開住所至被截查的25分鐘其間,有任何人被「光時」影響或到受到煽惑。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不傾向認為被告為慣犯,故不會因此判被告屬預防性羈押的長期監禁,但他同時關注就辯方在求情陳詞指,法庭不應以國安為由,判處預防性羈押的長期監禁,問辯方是否同意本控罪目的為維護國安;辯方同意控罪最終目標為維護國家安全,但重申《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不包括判處預防性羈押的長期監禁此因素。
蘇官再指根據案例,可考慮在保障社會前題下而延長刑期,惟辯方認為國安已反映在公眾利益,強調「冇國就冇家」,且煽動罪非直接危害社會,而是透過鼓勵他人進行分裂國家,導致衝突及暴力,故條例僅為間接保障社會。蘇官之後表示須時考慮辯方進一步陳詞,判刑件押後至本周四判刑,期間被告續須還押。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