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經理向警防線擲水樽原判囚6周提上訴 獲撤銷定罪當庭釋放
香港一名男子在前年5月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指其行為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並判囚6星期。被告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三(24日)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法官李運騰稱,雖然被告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推論,可能被告是想轉移注意力或「純粹仇警」,故撤銷其定罪,當庭釋放。
被告葉浩賢(25歲)聞判後在庭內雙眼通紅,強忍淚水,散庭後在法庭外與親友激動相擁。
葉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被裁定罪成後,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上訴庭:行為惡意針對警方 惟「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非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李運騰頒下判詞指,認為目擊事件的警員證供的可靠性沒有構成疑點,據警員的觀察,案發前一刻葉曾拿著水樽,而案發後奔跑時手上卻已沒有水樽,這一定程度上支持葉就是投擲水樽的人。加上他身持示威者常用的裝備,當時拼命奔跑行為與在場圍觀人士有明顯差別,如果說上訴人不知道自己被警員追捕是「匪夷所思」。基於以上環境證據,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並非是因無辜而逃離現場,並裁定他的逃跑是與控罪有密切關聯,李官席認為原審作為事實的裁斷者裁定正確。
然而,李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及妥善地分析,當時上訴人所站的位置的情況,例如與警隊對恃的示威者聚集,在警方防線以外40至50米遠的地方,但上訴人則是近距離投擲,即使他將水樽拋高,遠處的示威者們是否能夠看到發生甚麼事,頗成疑問;而豉油街兩旁的店舖仍有營業,但是店內的人看來沒有參與示威。
李官指,基於以上客觀情況,假若上訴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話,他的對象究竟能夠是甚麼人呢?若然上訴人意圖激動示威人士,那麼他為何不干脆站在警方防線及示威人士前投擲水樽,而要站在一個示威人士很可能看不見他的位置?李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未見對以上問題有充足的分析。
李官認為,毫無疑問上訴人投擲水樽的行為是針對警方及出於惡意,然而,也不能抹殺他是否可能只是想在警方推進時轉移他們的注意力,或是純粹地因為仇警而向警務人員施襲的的可能性。
官:上訴人這次能夠脫罪是「出於僥倖」
李官指,重新審視過本案的所有證據,由於控方將控罪局限於上訴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案中環境證據顯示,雖然上訴人的行為非常可疑,但是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法庭只能依法裁定他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故裁定上訴人得直,撤銷其定罪並將其判刑擱置。
但是,李官最後強調,雖然法庭作出上述裁決,但是他有必要指出上訴人這次能夠脫罪是「出於僥倖」,假如控方一開始便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之內,本上訴案的結果或許會有分別。
原審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表示,不接納辯方指當日被告在旺角買母親節禮物,因見警方推進怕被波及而逃跑的說法,認為被告明知自身行為被目睹而逃離現場,逃跑與早前行為有密切關連,故判斷被告曾投擲水樽。而當日為母親節,現場人流不少,被告知現場有人與警方對峙,在氣氛緊張情況下投擲水樽,行為火上加油,令情況惡化,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判即時監禁六星期。
案件編號:HCMA398/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