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经理向警防线掷水樽原判囚6周提上诉 获撤销定罪当庭释放
香港一名男子在前年5月向警方防线投掷水樽,经审讯后原审裁判官指其行为激发他人破坏社会安宁,裁定一项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罪成,并判囚6星期。被告不服定罪上诉,案件周三(24日)在高等法院宣读判词,法官李运腾称,虽然被告行为非常可疑,但控方未能证明他「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是唯一合理推论,可能被告是想转移注意力或「纯粹仇警」,故撤销其定罪,当庭释放。
被告叶浩贤(25岁)闻判后在庭内双眼通红,强忍泪水,散庭后在法庭外与亲友激动相拥。
叶被控于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与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线投掷水樽,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被裁定罪成后,申请定罪及判刑上诉。
上诉庭:行为恶意针对警方 惟「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非唯一合理推论
法官李运腾颁下判词指,认为目击事件的警员证供的可靠性没有构成疑点,据警员的观察,案发前一刻叶曾拿著水樽,而案发后奔跑时手上却已没有水樽,这一定程度上支持叶就是投掷水樽的人。加上他身持示威者常用的装备,当时拼命奔跑行为与在场围观人士有明显差别,如果说上诉人不知道自己被警员追捕是「匪夷所思」。基于以上环境证据,原审裁判官裁定上诉人并非是因无辜而逃离现场,并裁定他的逃跑是与控罪有密切关联,李官席认为原审作为事实的裁断者裁定正确。
然而,李官认为原审裁判官未有充分及妥善地分析,当时上诉人所站的位置的情况,例如与警队对恃的示威者聚集,在警方防线以外40至50米远的地方,但上诉人则是近距离投掷,即使他将水樽抛高,远处的示威者们是否能够看到发生甚么事,颇成疑问;而豉油街两旁的店铺仍有营业,但是店内的人看来没有参与示威。
李官指,基于以上客观情况,假若上诉人「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的话,他的对象究竟能够是甚么人呢?若然上诉人意图激动示威人士,那么他为何不干脆站在警方防线及示威人士前投掷水樽,而要站在一个示威人士很可能看不见他的位置?李官认为原审裁判官未见对以上问题有充足的分析。
李官认为,毫无疑问上诉人投掷水樽的行为是针对警方及出于恶意,然而,也不能抹杀他是否可能只是想在警方推进时转移他们的注意力,或是纯粹地因为仇警而向警务人员施袭的的可能性。
官:上诉人这次能够脱罪是「出于侥幸」
李官指,重新审视过本案的所有证据,由于控方将控罪局限于上诉人「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案中环境证据显示,虽然上诉人的行为非常可疑,但是控方未能证明他「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是唯一合理的推论,法庭只能依法裁定他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稳妥,故裁定上诉人得直,撤销其定罪并将其判刑搁置。
但是,李官最后强调,虽然法庭作出上述裁决,但是他有必要指出上诉人这次能够脱罪是「出于侥幸」,假如控方一开始便将「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包括在控罪详情之内,本上诉案的结果或许会有分别。
原审裁判官梁嘉琪裁决时表示,不接纳辩方指当日被告在旺角买母亲节礼物,因见警方推进怕被波及而逃跑的说法,认为被告明知自身行为被目睹而逃离现场,逃跑与早前行为有密切关连,故判断被告曾投掷水樽。而当日为母亲节,现场人流不少,被告知现场有人与警方对峙,在气氛紧张情况下投掷水樽,行为火上加油,令情况恶化,激发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判即时监禁六星期。
案件编号:HCMA398/2021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