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修例運動中,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多次在公眾場合叫喊「港獨」口號,他早前受審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立,原審法官陳廣池指,馬曾20次在公開場合中作煽動行為,認為案件「情節嚴重」,判他入獄5年9個月。馬俊文不服刑罰,周二(7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稱本案嚴重性較輕,未達可判處5年以上刑期的「情節嚴重」;即使上訴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也應下調刑期至監禁5年。上訴庭指本案為首宗《港區國安法》的上訴案件,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於9月5日頒下判詞。
本案上訴方為馬俊文(30歲),他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答辯方則為律政司,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3名法官理。馬俊文身穿灰色長袖衛衣,散庭時向親友揮手點頭。
要求澄清「情節嚴重」與「情節較輕」如何界定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港區國安法》是較新的法律,其判刑加入了新的槪念,《港區國安法》21條下將刑期分成兩類,「情節較重」者判監禁5年以上、10年以下;以及「情節較輕」者則判處5年以下,但沒有解釋如何界定兩者。上訴方認為,上訴庭應該澄清在法律上如何考慮及作出「情節較輕」或「較重」的分類。
上訴方又指,法庭應從客觀環境考慮犯案的情節,據《港區國安法》第一條列明,立法是為了「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原意來考慮,客觀地看馬俊文所說的煽動內容,如何嚴重影響香港繁榮穩定,以及香港市民的合法權益。
上訴方及答辯方均同意首席法官潘兆初的意見,認為《港區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判刑時,可參考普通法下類同罪行,即「煽惑他人犯罪」的判刑元素。法官潘兆初問上訴方,馬曾提過「建國」、「武裝起義」等字眼,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上訴方回應稱,原審法官陳廣池的判刑理由中,部分理由並非「客觀地」分析如何影響香港及國家,而是「主觀地」認為被告犯案只是「個人感覺良好」、「刷存在感」,但這都不會令國家安全受到影響,指原審法官「主客不分」,此點對上訴人不利。
上訴方又指,雖然被告曾有20次作為,他叫的口號「聽上去可能令人詫異」,但大部分都是當時市民常叫、流行的口號,但且口號內容空泛,純粹叫喊,沒有任何真實組織或籌備,原審法官忽略此點。
潘官又引述上訴方稱原審法官陳廣池指,馬俊文毫無悔意是「情節嚴重」的原因,此觀點實屬錯誤。潘官稱,會否是因為馬自撰的求情信顯示其立場,加上他的犯案手法,令法官認為他重犯風險高,亦是「情節嚴重」因素之一。上訴方則回應,被告判刑時沒有悔意,不會令他犯案時的煽動情節更嚴重,馬犯案時不了解《國安法》的功能,才稱《國安法》是「無牙老虎」。被告亦沒有接受評估,顯示他重犯機會是高是低,認為上訴庭衡量情節是否嚴重,馬俊文是否只是一個會出席「和你Sing」、叫口號也幾乎沒有人和應的人,以此角度看他犯案的情節嚴重性大大減輕。
蔡資深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沒有考慮到很多因素,顯示被上訴人的行為並非「情節嚴重」;即使上訴庭考慮後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但考慮到其行為的影響不大、沒有周詳計劃、沒有主流傳媒報道其行動,監禁6年為量刑起點亦實屬過重,亦應將刑期下調至接近5年。
律政司:被告的行為不比「唐英傑案」輕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稱,馬多次提「全民勇武 武裝起義」、「一息尚存 抗爭到底」等的口號,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武力,但是他有煽動主張使用武力達到分裂國家的效果;加上他求情信上的內容明言自己毫無悔意,其言論顯示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法庭可以考慮他重犯機會高。
律政司又稱,《國安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要旨在於防範及制止任何危害國安的活動。馬於《國安法》剛生效後短短3個月內,20次在政總、警署等公開場合干犯罪行,其中5次更是在警方保釋下犯案。他又於敏感的「標誌性日子」犯案,例如每月21日到元朗、15日到太古廣場等,顯示他有組織地選擇犯案,所引發的風險不能忽視。
律政司認為,馬通過親身到場叫口號、在網上平台號召,以不同類型口號呼籲以武力分裂國家,並提出具體行為,例如呼籲每月特定日子聚集宣揚理念、到中小學滲透「港獨」,呼籲港人參與「三罷」等,被告的行為不比「唐英傑案」輕,部分情節甚至比「唐英傑案」嚴重;認為5年監禁是最低刑期,即使法庭認為起點可改為5年監禁,刑期扣減後亦不應低於監禁5年。
3名上訴庭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指,本案是第一宗《國安法》的上訴案件,重要性不容置疑,法庭需要時考慮相關陳詞,將會於9月5日頒下判詞。
馬為《國安法》第 2 位被定罪判刑的示威者
案情指,馬俊文(30歲)被指於2020年8月至11月期間不斷公開宣揚「港獨」,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國家。原審法官陳廣池稱判刑時指,20宗事件證明馬不是一時衝動,或單一干犯控罪;馬是「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號,相信對方是「真心誠意」地說出其立場,並非如辯方所指是「假大空」。陳官並將量刑起點訂於6年,因他不爭議大部分案情而酌情減刑3個月,終判刑5年9個月。
馬在其求情信中自述其人生本來漫無目的,直至受梁天琦的舊演說觸動,明白自己對腳下土地身負重責,「我首次找到了做人的夢想」,決志身體力行喚醒抗爭;信中又提到「對於我過去的所作所為,我不感羞恥,毫無悔意」,「我會盡我所能,用盡畢生精力,為著自己心中所信之夢想而進發,願榮光歸香港。」
馬俊文是中國全國人大2020年中頒布《港區國安法》以來,第二位被定罪判刑的示威者。首位被定罪的被告是24歲唐英傑,他因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與3名警員相撞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兩罪罪成,共判處9年監禁。
案件編號:CACC272/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