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採訪「7.21襲擊」查車牌罪成 前港台《鏗鏘集》編導不服定罪上訴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採訪「元朗7.21」襲擊事件作車牌查冊用於報道。她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成,成香港首宗針對傳媒車牌查冊被起訴及定罪的案件。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一(29日)在高院進行上訴聆訊。蔡玉玲聆訊後見記者時表示,上訴並非為了她個人,而是希望為業界及香港新聞自由「盡返少少力」。法官李運騰聽畢陳辭後,將於11月28日或之前頒下判辭。
蔡玉玲:上訴不單為自己更為新聞自由
蔡玉玲在聆訊完結後在法院外見記者,指定罪上訴並非為了個人,而是希望交由法庭裁決傳媒多年一直行之有效、涉及公眾利益和公眾知情權的車牌查冊工具,在香港法律中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她又提到,她的定罪對新聞業界造成影響,傳媒已停止所有查車牌作報道用途,對公眾知情權與新聞自由都帶來負面影響,希望她的上訴能為業界及香港新聞自由「盡返少少力」。
蔡玉玲:香港是我家 力所能及為港人做點事
蔡玉玲去年獲得美國哈佛大學尼曼獎學金,8月啟程前往哈佛進修1年,研究獨立及調查新聞媒體應如何發展和生存。她最近返港,被問到為何在眾多人移民的時刻回港,蔡玉玲指「香港係我屋企,我係喜愛呢個地方嘅,我希望自己喺力所能及範圍內,為呢個地方、為香港人做返啲野」。她稱會以平常心看待案件,指自己一直堅持做自己認為對的事,不會評論案件的勝算,留待法庭作出裁決。
本宗案件的上訴申請人蔡玉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上訴由法官李運騰處理。多名資深傳媒人到庭旁聽,包括前記協主席岑倚蘭、傳媒人區家麟等。
蔡玉玲(37歲)被控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上訴人指,向運輸署申請查冊的電子表格中,只得3個選項,署方並將申請表格上文字的詮釋責任交給申請人,上訴人爭議申牌查冊時申請用途是否屬「要項」,以及申報查冊用途為「交通與運輸有關事宜」是否虛假陳述,法庭亦需考慮蔡是否「明知」而作出陳述失實。
上訴方:查冊做法數十年來一直如是
上訴方又引述港府2011年提交立法會的修例文件,提到2010年5萬多個查冊申請中近半無訂明用途,當中25%、即數千個申請由傳媒或新聞界提出,做法數十年來一直如是。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以「一刀切」的方式,排除傳媒查冊並非「交通及運輸」事宜。在此案中,蔡玉玲發現「元朗7.21」襲擊當日,涉案車輛疑運載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車主身份作出報道,查冊與交通有關;即使上述原因不屬「交通與運輸用途」,蔡玉玲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李官引述港府修例文件 指港府自打嘴巴、邏輯明顯有誤
律政司則回應指,查冊目的須與「交通與運輸用途」有關,蔡玉玲查冊只為採訪報道,不符立法原意條例預期公眾查冊目的。李官引述港府修例文件,提到查冊「建議適用情況」包括列明適用於律師向債務人追債而查冊,當年亦有立法會議員關注,會否影響新聞行業;此例子亦不屬與「交通與運輸用途」有關,與律政司說法有分歧,反問「呢個例子署方自己畀出嚟㗎喎?」李官認為,此例子明顯顯示港府自打嘴巴。律政司則指港府最終沒有修例,上述文件參考價值有限。
律政司並指,網頁電子表格中「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字清晰易明,上訴人不應有誤會,李官再引律師追債例子反駁:「既然署方都會自己搞錯,咁一般市民唔能夠正確理解係咪好奇呢?」李官又指,一般人填表格時只會著眼於文字字眼,「未有今次嘅案件都唔知係咁解,一路以來咁做,從來無人話犯法」,本案正正突顯這問題,署方也無明確表示修例後屬犯法。
上訴方亦補充,若根據律政司說法,如據律政司稱查冊只可用於「交通與運輸用途」,則律政司為本案查冊舉證或亦違法,其邏輯明顯有誤。
案件原審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去年裁決時表示,被告利用資料查找車主身分作採訪和報道兩個用途,而並非在網上申請期間聲明的用途,即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被告申請時肯定清楚知道為採訪和報道而申請,不屬於運輸署提供的3個選項,而即使為了採訪,亦須按照當局規定。
案件編號:HCMA236/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