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查冊案蔡玉玲獲准上訴至終院 蔡:懷平常心求公義
港台前編導蔡玉玲被指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去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她上訴但遭駁回,周五(18日)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法官批出許可。蔡玉玲在庭外指自己「由頭到尾都平常心」,早有準備案件需上訴至終院,又表明希望繼續行一條追求公義的路。
法官開庭時疑忘記穿法官袍
高院法官李運騰本月7日頒下判詞,以採訪報道並非與「交通運輸」有關等理由,認為雖然查冊「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的理由」,駁回蔡玉玲的定罪上訴,維持裁判官判決。事隔不足兩星期,蔡玉玲決定再就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五早續由高院法官李運騰開庭處理,聽取辯方的陳詞。
而在開庭前發生小插曲,李官只身穿西裝步入法庭,未有穿起法官袍及戴上假髮,然後突然發現自己忘記穿戴有關服飾,繼而向控辯雙方大狀尷尬一笑,即先行退庭,數分鐘後才返回法庭正式開庭。
蔡玉玲一方提兩法律問題爭議
蔡玉玲由大律師田奇睿作代表,就上訴申請提出兩項法律問題爭議,經李官修訂後,問題包括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2)條,運輸署長能否基於申請查冊目的與「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以及如果運輸署長以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該申請,條文中「交通及運輸事宜」應如何詮釋,如傳媒就車輛展開調查,是否屬「交通及運輸事宜」?
就第二項爭議中涉及蔡玉玲查冊時的「申請目的」,李官認為其意圖明顯,就是用作製作新聞報道,提出把問題字眼收窄至適合於本案之情況;辯方大律師就回應希望不作改動,並一度嘗試解釋被告在申請查冊時,資料除用作新聞報道外,亦可能是要查核車牌是否屬實,認為應把申請目的跟取得資料後如何應用分開,卻被李官質疑:「你唔好同我講笑啦,田大律師,無咁嘅證據呀,admitted facts(承認事實)話(被告)搵資料後,打畀間公司想做訪問」,認為案中被告承認的事實中未有證據反映相關意圖,並指現時並非作學術研究,會影響上訴人定罪結果。
「須」字是否強制性可爭辯
李官在聽畢辯方陳詞後即作出裁決,以首個法律問題具重大及廣泛的重要性,同時對新聞界以及抱持不同目的而查冊的人,如追討債務的人均同樣重要,又指雖然他在案件的上訴判決中,已裁定運輸署長非強制性地必須提供資料予查冊申請者,但仍認為條文中的「須」字眼是否屬強制性,文字「非表面咁簡單」,而不同律師也會有不同看法,故屬有合理可爭辯之處,認為適合把此法律議題交由終審法院處理,故根據法例批出證明書,准蔡上訴至終院。
至於第二個法律議題,李官認為基於蔡一方沿用舊版本字眼,不足以反映本案事實,而蔡玉玲在審訊時未有出庭作供,其查冊後的行為,應該已反映她作查冊申請時的心態,認為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不批准就此議題向終院上訴,惟蔡一方仍可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至於案件訟費將保留交由終院決定。
蔡:無論贏定輸都會行這條路
蔡玉玲之後在庭外回應傳媒提問,表明就李官拒絕的法律問題,會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至於她的心情,她稱自己「由頭到尾都平常心」,現時也心情平靜,亦早有準備案件需要上訴至終審法院,直言「諗唔到有咩放棄的理由」,又表示「希望繼續行一條追求公義嘅路,無論贏定輸都會行呢條路。」
控罪指,蔡玉玲於前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七XX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案件編號:HCMA 236/2021
記者:吳婷康/李世民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