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於社媒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禁止的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鄒不服裁決上訴,高院裁定她上訴得直。律政司隨即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在周四(19日)獲高院法官批准。
鄒幸彤生日在即 旁聽席傳「生日快樂」聲
高等法院周四開庭處理律政司就鄒幸彤涉「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社民連成員「阿牛」有到庭旁聽,並向在下周二(24日)大年初三生日的鄒幸彤高呼「生日快樂」,並獲鄒幸彤回應:「新年快樂」。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表示,已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希望獲高院批出往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鄒幸彤一方對律政司的申請沒有反對。早前鄒幸彤就原審結果提出上訴,上訴得直後,律政司一方已即時表明,本案牽涉重大及廣泛的法律爭議,將會研究判詞後或提出上訴,當時並獲高院法官張慧玲同意有關觀察,明言律政司一旦決定上訴,基本上便會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考慮。
律政司望法庭釐清 處理警方禁令合法性問題
法官張慧玲周四在庭上指,認同律政司提出的兩個論點,均屬有廣泛重要性,因此決定向律政司批出往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律政司一方提出的兩個要求法庭釐清的上訴論點為:
1)一名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被告人,可否在抗辯時爭議警方所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的合法性,而該禁止令亦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並確認禁止令;
以及
2)如被告可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法院應採取甚麼正確方法去考慮有關爭議?
法官張慧玲早前在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的判詞中就指,只有特定人士如集會申請方才可循《公安條例》的上訴機制挑戰禁止令,一般市民或會在沒有上訴機會的情況下被檢控,故被告有權在刑事審訊中,質疑禁令的合法性,又認為有關原則不只適用於集會期間警方的執法行動,亦適用於處理集會通知。
上訴得直時涉案刑期已服畢
此外,當時的判詞亦指,警方當時向衛生署索取的報告並沒有完全反對舉行大型集會,僅不建議舉行除口罩進食的集會,惟六四集會不屬此類,而報告更是在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只為準備上訴委員會聆訊,故認為警方根本從沒考慮有關報告。不過,張官在判詞中,認同鄒有呼籲他人到維園的意圖,但因維園禁令的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亦不屬違法,裁定她上訴得直。
鄒幸彤原被控在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相關案情指,警方當時未有批准該次的六四晚會,而鄒就利用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文章,煽惑他人參與該活動。
鄒幸彤在本案中,獲原審裁判官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刑期與2020年六四集會煽動案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累計共被判22個月監禁,而在去年底獲撤銷本案刑期時,鄒幸彤其實亦已服刑完畢,但她現時仍因支聯會被指違反《國安法》案件而被還押。
案件編號:HCMA51/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