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簽擁護聲明前去信提問反遭要求提早退休 前公務員申司法覆核

一名入職稅務局逾25年的助理稅務主任,於2021年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聲明前,去信部門問及簽署的必要性及如何界定違反聲明。雖然最終有簽署,惟公務員事務局其後著其退休,該助理稅務主任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申請方指是真誠地希望獲澄清疑問,而重複提問是因當局回應「官腔」;公務員事務局代表則指,申請人在限期最後一天才首次發問,之後獲多次回覆下亦未提交簽署,令局方有理由相信其選擇拒絕簽署。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於下月頒下判詞。

申請人回歸前加入稅務局至今逾25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王秋明,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助理民事法律專員陳玉清代表。而案件由法官高浩文處理。

根據入稟狀指,申請人自1996年6月加入稅務局,職位為助理稅務主任。公務員事務局於2021年1月15日發出通告,要求所有於2020年7月1日前已加入政府的公務員,須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政府等,而申請人需於2021年2月25日前提交已簽署聲明。

申請人之後曾三度去信局方,問及簽署聲明的必要性及如何界定違反聲明,但經多番溝通後,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回覆指,將轉介申請人個案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以決定是否須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著想而着令申請人退休,並要求申請人作進一步表述。申請人遂於8月去信作進一步表述,同時附上已簽署的聲明。不過,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最終同意決定,要求申請人為公眾利益著想而退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同年8月底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賦權下,執行上述命令。

申請方質疑命令退休為過重及不相稱懲罰

申請方今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要求申請人退休的決定,在法理上構成過重及不相稱的懲罰,強調申請人真誠希望向局方澄清簽署聲明的目的,因而導致延遲提交,而王確在之後有提交使用自己真實簽名的聲明,認為有關情況跟早前另一環境督察胡德仁在宣誓時簽上「天日昭昭」的案例不同,故局方沒有充分理由拒絕接受。

申請方續指,申請人去信局方提問後,持續與局方交流,其頑固表現某程度反映其視聲明為重要事項,亦從來沒有意圖不接受或拒絕盡聲明中所列明的公務員責任。申請方認為,法庭應全面考慮申請人當時的意圖,是希望局方作真誠的澄清,故才延遲提交簽署聲明。

局方曾指控申請人作虛假辯解

而就局方要求申請人退休的決定,申請方認為,由於申請人現年只47歲,提早退休將導致他需在13年後,即達其退休年齡時才可獲發公務員退休金,對申請人供養年邁母親造成影響,對申請人而言實屬紀律處分,為不相稱的懲罰。

申請方另又提出,申請人有解釋遲交原因,但不獲公務員事務局常務秘書長接納,並未能得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考慮是否要求申請人為公眾利益著想而提早退休時,有否作獨立判斷,亦不知局長作決定的真正原因或過程。而申請人亦沒有機會就可能影響局長決定的文件作回應,當中包括有內部會議紀錄顯示,公務員事務局常務秘書長曾指控申請人作虛假辯解,指其在提交簽署聲明最後一天才提出問題是不真誠的作為。惟申請方認為,「虛假辯解」及「不真誠」均對申請人構成嚴重的攻擊,而申請人從沒獲給予機會回應,造成程序不公。

當局有理由相信申請人選擇拒絕服從憲制責任

答辯方回應時就指,局方預留4星期時間供公務員提出疑問及簽署聲明,而申請人亦知悉相關要求,卻在限期當日仍未交回已簽署的聲明,反提出假設性問題,之後與局方的書信來往中,就提及自己不簽署,但亦不拒絕簽署聲明;答辯方又透露,申請人與當局至少3次書信溝通後仍未提交已簽署聲明,回覆亦是重複問題,不見有提供局方可接受的合理解釋,局方因此有理由相信他選擇拒絕簽署及服從其憲制責任,即拒絕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政府等,同時違反《港區國安法》要求,更指申請人的不服從屬嚴重,嚴重缺乏對持守公務員核心價值的承諾。而由於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要求申請人退休,因不涉及退休金的扣減,故並不是紀律處分。

申請方回應時就指,申請人在回覆當局的信件中,就如何界定違反聲明提出的問題,包括如公務員拒到疫苗接種中心工作是否違反誓言等,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申請人多次回覆提問,全因局方只作「官腔回應」,沒針對性作回應,重申申請人是真誠向當局提出澄清問題,惟最終意識應適可而止,並決定簽署聲明。法官高浩文在聽畢雙方陳詞後,宣布將在11月17日就申請的裁決頒下書面判詞。

案件編號:HCAL1626/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