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四中大生涉二號橋衝突暴動等罪成 高院申上訴遭駁回

2023.09.05
【香港法庭】四中大生涉二號橋衝突暴動等罪成 高院申上訴遭駁回 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於2019年11月12日發生激烈衝突。
資料圖片 / YC 攝

反修例運動期間,示威者跟警方於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4名中大生前年被控暴動等罪成,分別就定罪或刑期申請上訴許可,法院周二(5日)駁回,將在半年內頒布判詞,4人須繼續服刑。

其中兩人今撤回定罪上訴申請

本次上訴許可的4名申請人,案發時同為中大學生,分別是就讀工程系的劉晉旭(23歲,判刑時年齡、下同)、信息工程系學生高梓斌(23歲)、地理資源管理系學生陳歷釋(20歲)及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學生許貽顓(22歲)。4人於2021年被裁定暴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許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並被判入獄4年9個月。

其中劉晉旭及高梓斌兩人原本同就定罪提出上訴,但最後撤回申請,僅連同許貽顓3人一同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至於陳歷釋則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參與暴動非唯一合理且無可抗拒的推論

案情顯示,案發時示威者4度以黃色塑膠垃圾車作掩護,且衝擊警方防線,原審法官裁決時指,示威者身處黃色垃圾車左方,片段中不見任何類似裝束者從垃圾車右方或山坡走到垃圾車後方,故該群示威者必然從左方行至後方。代表陳歷釋的大律師陳詞時就指,原審法官基於認為陳當時意圖身在現場,以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從而推論陳參與暴動,惟認為此非唯一合理且無可抗拒的推論。

陳一方指出,當日記者同樣戴上頭盔及防毒面罩,裝束與示威者相似,而陳當時手持手機,故認為原審法官不能排除陳身在現場是在拍攝。不過,法官潘敏琦就質疑,陳歷釋原審時沒有出庭作供,直言「點解我要同你想像各式各樣嘅答辯理由?」另一法官彭寶琴亦補充,沒有作供的被告,不能要求法庭考慮各種脫罪理由,又指相關法律原則源遠流長,不單適用於暴動案;法官彭偉昌更直言法庭對此類陳詞「開始失去耐性」。

法官質疑申請人當時裝束

不過,在陳一方要求下,最終法庭上播放約20秒現場片段,陳一方重申,當時衝上前的人亦包括記者,惟法官們即指出,現場有份拍攝的記者,身上均穿有「PRESS」字樣背心,外觀有別於其他示威者,認為片段未能支持申請方的理據,其中法官彭偉昌更指出,陳歷釋當時戴上泳鏡、頭套、防毒面罩、3M手套等,質疑反問:「記者會戴完防毒面罩仲戴頭套?」,批評申請方根本不應提出上訴申請。

律政司一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就指,案發時現場記者與黃色垃圾車間有一定距離,加上陳歷釋當場被捕,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裝備,認為他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且「壓倒性」的推論。

質疑申請方應聚焦判刑原則是否出錯

就刑期上訴的許可申請,申請方指本案暴動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但指案件在財物損毀、人命傷亡、被告角色行為等方面,如跟2016年兩宗旺角暴動案比較,兩案實「有過之而無不及」,故本案量刑起點不應與「楊家倫案」相同,並應低於另一「鄧浩賢案」的4年半。

不過,法官並不同意有關理據,當中法官彭偉昌提出,申請方應思考示威者的意圖,另一法官彭寶琴則認為,證據顯示警方當時駐守中大二號橋,以防止有人把雜物扔向高速公路。申請方就同意,本案案情嚴重,但沒有證據指出示威者為何要衝擊警方防線,又指衝擊防線非本案獨特之處。然而,法官彭偉昌則指出,事件有巨大潛在風險,若有人從該處擲雜物,可令火車出軌,又或令公路上發生十車連環相撞等,直言不能與另案相提並論,要求各法律代表「務實啲」。

法官彭寶琴就強調,申請方應聚焦判刑原則是否出錯,或原審法官有否錯誤接納案例列出的考慮因素導致判刑過重,非單純比較另案判刑,直言此舉只會「沒完沒了」,無助當事人及法庭。

律政司一方就回應,涉案中大暴動可算2019年最具標誌性的暴動,示威者明顯有組織地欲奪回二號橋主導權,又指示威者如向橋下扔雜物,將影響新界北的交通,為案件的嚴重之處。最終3名法官即場考慮後,即宣布駁回所有定罪或刑期上訴許可,將會在半年內頒下判詞,而4名申請人須繼續原來服刑。

案件編號:CACC243/2021(DCCC361/2020)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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