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20歲男認中大「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教導所 官批干犯多案「漠視綱紀」
香港2020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數月,兩男因參與中大畢業禮百人校內遊行,被警方國安處控告「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及後控方改控「非法集結罪」。案中一名曾手持「光時」橫額及高呼「香港獨立」的20歲男子早前認罪,周三(2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求情稱,案中首被告唐綽謙(現年20歲)有深切悔意,望法庭判處報告較為建議的更生中心。法官王詩麗引述求情稱,被告在基層家庭成長,患抑鬱症並曾入院治療,於2019至2020年間感迷惘和精神有異,他受同輩排斥和缺乏自信下犯案。
不過,法官王詩麗判刑時稱,案發於2020年11月19日,其前一年正值反修例運動,中大亦曾發生大型示威。而本案中,示威者無視警告高叫煽動口號,手持紙張寫有備受「國際關注」的「12港人案」名字,並刻意戴上「V煞面具」掩飾身分,「方便行動升級,為所欲為」。其間,有人追罵保安,場面混亂,威脅在場人士的安全。
官指被告帶領遊行 角色非常鮮明
王官指,辯方稱遊行和平的說法則是「輕描淡寫」。遊行有超過100人參與,歷時約1個半小時,途經校園多個地方,規模不小。而被告並非中大師生,穿上黑色衣物與另一男子一同行動,屬有計劃地參與,且帶領遊行,角色非常鮮明。
王官稱,被告亦涉及屯門遊行非法集結案及虐畜案,兩次被判更生中心。他在屯門遊行案後,於理大衝突被捕保釋期間再犯本案,又於干犯本案之後,再犯下虐待動物案件,批評他「漠視綱紀、守法意識非常薄弱」,明言是加刑因素。
另被告過往共有10罪定罪紀錄,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若接納辯方提議判更生中心,不能反映大眾對不停犯案者的厭惡,在平衡被告年紀尚輕、精神及心理狀況等因素後,判被告入教導所,以提高被告守法意識,同時提供職業培訓,讓被告學一門手藝,將來貢獻社會。
案件編號:DCCC 353/2022
記者:李若如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