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周二(27日)續審,法官對陪審團作最後引導,重申被告毋需自證自白,強調控方有舉證責任,而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法官提醒,各被告均屬品格良好人士。3男6女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至傍晚仍無果,押後明續。
法官提醒陪審團協商階段不構成串謀
法官張慧玲周二續就控罪元素作出引導,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陪審團須考慮是否信納三名污點證人的證供,其中同謀者吳智鴻串謀與其他同謀者於民陣遊行期間,在軒尼詩道擺放兩個可導致死亡和重大物質損害的爆炸性裝置,而吳指第一至第六被告有份參與上述串謀協議。
而就本案三條控罪涉及的「串謀」元素,法官提醒陪審團,指協商階段不構成串謀,串謀協議由兩個人或以上同意作出某些犯罪行為時完成,從串謀中退出並非答辯理由。如一個人不知道協議存在、知道但無意加入協議,或假裝表示加入協議,就並非串謀一方,控方須證明被告是否意圖自行或由其他人將協議付諸實行,當中毋須書面協議,又指陪審團要考慮案發期間所有事情。
法官指,吳智鴻為「12.8計劃」主謀,知道的事情最多,分別着污點證人彭軍壕和黃振強協助,其他人未必知悉全部,故陪審團須考慮有人可能遲或早加入協議,控方只要證明被告有份與其中一些同謀者協議干犯罪行,便毋須理會被告實際做了多少事情或何時加入,以及各人間是否全部互相認識,即可作有罪判定。
串謀協議毋須付諸實行亦毋須證明積極參與
法官又指,串謀協議亦毋須付諸實行,警方於2019年12月8日已展開拘捕行動,故計劃最後沒實行,但吳智鴻等人確製造了炸彈,具意圖將「12.8計劃」付諸實行。而控方亦毋須證明被告積極參與、「落手落腳做」,可由其他人實行串謀協議。
至於另一「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張官指此為首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的交替控罪,如陪審員不肯定被告是否干犯首罪,便要考慮被告是否干犯交替控罪,即串謀非法導致炸彈爆炸。而警方在行動中確發現炸彈,亦有專家撰寫報告指出炸彈的威力。
官引導指如試用玩具槍是否需「勞師動眾」深夜行山
就第一至第六被告同被控「串謀謀殺罪」,法官指控罪涉及的謀殺對象為警務人員,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意圖殺死他人,故令他人受嚴重傷害並不足夠,而根據污點證人證供,被告有份串謀用炸彈殺警,同場安排槍手在附近高處射擊警察;就被告李家田被單獨控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法官指李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招認吳智鴻在試槍後把槍連子彈交給他,他將之放在背囊,其後把槍放在隨身綠色袋中,如陪審團認為李家田非因被警方打、威嚇及利誘下做出招認,便須裁定其罪名成立。另如陪審團不能確定污點證人彭軍壕是否為減刑才供稱吳把槍及子彈交給李家田,又肯定李家田作供稱是因被警方打等才招認,是可能真實或確是真實,便須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法官續指,警方就本案搜出三枝槍,但彭軍壕供稱不知道吳智鴻交給李家田的是氣槍、玩具槍或真槍,控方也沒詢問彭該槍是否上述三枝槍之一,辯方另指彭於他人試槍時聽到有響聲不等於是真槍;此外,吳智鴻到西貢荒山野嶺試槍,又傳訊參與者指如有意外要「殺出去」,法官直言如當晚試用的是玩具槍等,是否需要「勞師動眾」深夜行數小時山,可見如李家田的招認及彭軍壕的供詞屬實,即吳智鴻交給李的槍沒甚麼可能是玩具槍。法官又指,控方要證明李家田意圖藉管有槍械彈藥,由他本人或其他人使用,以危害他人生命。而根據黃振強庭上供稱,吳智鴻把槍交給李,再吩咐李轉交黃使用。
官引述控方立場指掟汽油彈屬恐怖主義行為
至於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法官就指恐怖主義為藉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及對財產的嚴重損害,為公眾人士的健康造成嚴重危險,或嚴重干擾電子系統、設施等,強逼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人士,以推展政治及思想主張,強調籌集的財產最後是否被用作恐怖主義與控罪無關,陪審員須考慮被告是否有意圖、或知道財產會被用於恐怖主義行為,而控方亦毋需證明該恐怖主義行為已付諸實行。
法官引述控方立場,屠龍小隊掟汽油彈屬恐怖主義行為,劉佩凝在「屠龍」眾籌Telegram(TG)頻道「育龍」發布內容為「屠龍」掟汽油彈的片段,而影片發布後,劉傳訊黃指許多家長立刻向她查詢捐款,又指有家長捐款時註明捐給「魔法仔女」,即使用汽油彈的男女等,控方稱掟汽油彈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財產受到嚴重損害,而被告意在與黃振強串謀,藉掟汽油彈強逼政府,推展「育龍」頻道內提及與反修例行動有關的政治主張:「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如不接納李家田供詞亦須考慮控方證據
法官於引導尾聲向陪審團重申,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毋需自證自白,強調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亦要就每一被告單獨考慮是否有罪;如陪審團不接納李家田的供詞,亦須考慮控方的證據是否能證明其有罪,同時再提醒陪審團,被告均屬品格良好的人他們沒有刑事案底,須考慮他們既然是沒有案底人士,「會唔會犯啲咁嚴重嘅罪行」。
法官最後指,陪審團須作出9人均同意的裁決;如無法達成一致裁決,便要作出八比一或七比三的裁決。如最後陪審團的裁決為六比三或五比四,並非法律可接受的裁決結果;陪審團於商議期間如有法律問題,可寫下疑問並請法庭書記轉交法官,法官會跟大律師商討後解答。陪審員亦可向書記拿取證物檢視,而商議期間則不可帶電話等可上網的通訊器材。
3男6女陪審團之後於10時49分開始退庭商議,但至傍晚仍未有裁決結果。法官張慧玲於晚上約七時再開庭,表示陪審員已商討多時「夠晒辛苦」,把商議押後至周三早續,同時提醒陪審員於休息期間不可私下商議,而就陪審員提出的法律問題,法官表示將與大律師討論後在周三早再作回答。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