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支聯會案鄒幸彤等罪成 裁決理由大量被塗黑

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部分前常委成員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周六(4日)裁定3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包括一份被標示為「機密」的警方國安處調查報告,另有一份提交資料通知書的申請書,惟當中有大量內容被塗黑處理,部分頁面甚至完全沒有顯示任何內容。

負責調查警務人員適合評估潛在洩漏資料風險拒答盤問恰當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另外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前常委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已先後認罪,另鄒幸彤、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3人則否認控罪受審。

《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在裁決中指,《實施細則》附表5的目的,是用作預防及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基礎是要真誠相信當時已有的資料是真確、分析是信實的,以及警務處處長在決定發出要求提交資料通知書時,是根據當時掌握的資訊。

對於控方證人、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在作供時,因有機會披露已獲「公眾利益豁免權」的資料,拒絕回答部份範疇問題,羅官認為由於洪毅負責整個調查,較適合評估潛在洩漏資料的風險,認為他拒絕回答是恰當,又認為他是真誠相信調查資料是真實,及就調查資料作出信實的分析。

法官指外國代理人不屬罪行 在香港是「新概念」

他在判詞中又指出,外國代理人在香港是「新概念」,沒有相關案例,作為外國代理人不屬罪行,本案只處理沒有遵從通知規定的事項,而支聯會基於其背景及政治目的,以及多年來與本地及海外組織的聯繫,認為足令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又指一個專業的調查機構,必會有自己的判斷及策略應對不同情況的需要,形容是次調查所用的策略與平時不一樣,惟除非是明顯屬荒謬,否則不應被質疑是不合理。

對於辯方指,受人手及資源有限,要提供大量資料有困難,羅官就反駁,指通知書中有提供聯絡方法,必要時可尋求輔助,惟被告公開清晰表示拒絕提交相關資料,最終亦沒有提交任何資料,亦沒有實際行為嘗試提供一些較易取得的資料,因此不接納辯方稱提交該些資料有困難的說法。

他在衡量國家安全對公眾利益的重要性,以及警方的要求,再整體審視證據後,認為現時警方做法已取得平衡,並經分析各項因素後,裁定涉案通知書在送達當刻具合法性,而本案不存在任何理據,讓法庭須行使酌情權將其否決,即各被告有責任回應該通知書,由於各被告毫無意圖,亦從沒有提交任何資料,故裁定各被告人罪成。

鄒幸彤曾在庭上指「只獲發很多頁的黑色墨水」

至於辯方在審訊中,曾多次指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故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的通知沒有合理基礎,因而無須遵從,其中鄒幸彤亦多次要求控方說明「代理人」的身份等,但由於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申請豁免披露警方的調查報告,故鄒幸彤曾在庭上指,獲得的調查報告及由洪毅撰寫的申請書,絕大部份內容已被隱去,形容是「只獲發很多頁的黑色墨水」。

根據司法機構上載的判刑理由書,就同時夾附3個附件,包括警方國安處的調查報告;洪毅撰寫的申請書;以及一張A3紙大小,以藍、黑字編印,提及5個組織、1名人士與支聯會的關係圖,當中內容為警務處處長在考慮申請書時獲提供的資料,以及洪毅所倚賴的相關調查報告內容,該圖就根據上述內容繪製而成。

不過,從公開的「調查報告」及「申請書」可見,兩份文件中,調查報告共有27頁中,但有最少16頁有大量內容被塗黑遮蓋,甚至有部分頁面是被全頁塗黑;而在申請書中,12頁中有一半,即6頁的1內容是完全被塗黑遮蓋。

至於被遮蓋部份究竟涉及甚麼內容?從部分未被塗黑的字句估計,當中涉及組織與人士名稱及金額,亦有部分被塗黑整個段落,之後只留下一句內容如「As such, political ends could be interpreted as the above purposes.」(因此,政治目的可被解釋為以上的目的),但外界未能知悉是基於甚麼原因而達至有關「結論」。

調查報告內有不少段落講述「八九運動」

另外,涉及支聯會舉辦的維園六四晚會,亦有被塗黑處理,其中提及2014年晚會上所播放的一名男性民運人士發言,文件中有引述其發言內容,但就遮去該人士的身分,旁邊只標註為「Org (2)」(即組織2),與此同時,在其他部分涉及「組織2」的背景就幾乎全被塗黑,另有其他組織的背景及活動,亦獲類似的處理。

不過,報告中就可見有不少段落,講述「八九運動」,提及198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逝世促使「天安門事件」發生;同年5月13日有學生示威者在天安門廣場絕食抗議,引發全國各地加入示威及抗議;至同年5月20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頒下戒嚴令,其後解放軍被派至北京,而支聯會就於翌日,即5月21日成立。而關於支聯會的背景調查,報告中列出該會的成立日期、地址等外,亦提及五大綱領,並指支聯會透過左右公眾輿論,以悼念天安門事件及復興「1989年的運動(1989 movement)」,來追求與延續「八九民主運動」。

案件被押後至下周六(11日)判刑,其中鄧岳君及徐漢光續准保釋,而較早前認罪的梁錦威及陳多偉,認罪後被判囚3個月,兩人已完成服刑。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 網編:蘇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