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不服黎智英等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 律政司提終極上訴

2023.09.01
【香港法庭】不服黎智英等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 律政司提終極上訴 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指「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路透社資料圖片

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民陣於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指「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他們就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上月裁定7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惟「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則被駁回,部分人獲減刑。律政司本周四(31日)回覆傳媒查詢時指,律政司已根據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以證明上訴庭的決定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案件現時並無聆訊排期。 

上訴庭在上月14日頒下判詞,就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指出7人在案發當日的行為,不可能是事前準備,也不足以構成「組織」行為,認為他們並沒有組織遊行前的維園集會,而組織集會的是民陣;又指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各上訴人為民陣成員。 

上訴庭有關裁決,判詞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彭寶琴頒下,明言「除了走在人群前方,我們需要更多的證據」(Something more than being at the head of a group of people was necessary),不認為法庭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各人是未經批准遊行的組織者;此外,上訴庭又在判詞中指,雖然「組織者」一詞可有較狹窄詮釋,但案中幾乎沒有證據,指出各上訴人是不反對通知書中的「組織者」,又強調法庭並非指遊行領袖永遠都不可能是「組織者」,但情況需視乎證據,而即使本案遊行非隨機、明顯事先經規劃,故單憑各上訴人走在隊伍前方,不足以推論各人必然是「組織者」,表示如此推論是不切實際及不恰當的,因而裁定各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罪上訴得直,各人均獲撤銷定罪及判刑。 

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上訴庭則指相關爭議的答案是「房間裡的大象」(the elephant in the room),認為各上訴人必然知悉遊行是未經批准,事後也沒有針對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司法覆核,故必然是參與了未經批准集結,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中原有9名被告,另包括梁耀忠及區諾軒,兩人當時在開審前認罪,分別判囚 10 個月及 8 個月,而梁耀忠被判緩刑,其「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存檔法庭。至於其餘7人,最終梁國雄被判囚 18 個月,而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就被判囚12個月,李柱銘則被判囚11個月,而何秀蘭被判囚8個月;其中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及何秀蘭須服刑並已服畢刑期。 

由於各人上訴部分得直後獲撤銷其中一項定罪及判刑,黎智英由監禁12個月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而何秀蘭就由監禁8個月減刑至5個月,另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故沒處理原審判刑。 

傳媒就獲悉,律政司就上訴庭的裁決再提出終極上訴,並在本周四(31日)回覆傳媒查詢時透露,已根據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向上訴庭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以證明上訴庭的決定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惟未有透露下一步聆訊的時間。翻查司法機構網站,有關案件暫時仍未就聆訊日子作出排期。 

案件編號:CACC84/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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